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重要性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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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一、提升被拆迁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增加与政府的对等性。二、丰富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手段。三、可以固定证据。四、增减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行政法律体系中,都将起算点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做出,可以帮助申请延长案件办理的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重要性

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案件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大多数的被拆迁人对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往往缺少必要的认识。

这也容易导致委托人与律师间意见的不合,而这种不合不仅不利于被拆迁人的维权,同时也容易被地方政府加以利用。

如有的征迁部门在做工作的时候,往往强调聘请拆迁律师大多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办案,而这本身并没有什么用处,并不会对当事人的补偿利益产生影响。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征收维权律师聂荣认为,上述说法无疑是戴着有色眼镜的偏颇说法,信息公开申请的意义,至少有以下7个方面不容忽视:

一、提升被拆迁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增加与政府的对等性。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行政行为。

而这种行政行为的做出,往往被拆迁人并不了解,这不仅容易导致政府滥用权力的发生,也导致被拆迁人与政府间的信息的不对等。

在很多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在经历信息公开后,往往会发现政府的违法行为。

因此,通过律师大量的信息公开工作的努力,可以提升委托人在行政案件中的地位。

二、丰富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手段。

行政案件的推进并非像公众通常所了解的民事诉讼一样,仅通过孤立的案件就能达成诉讼目的。

行政案件的办理往往是通过丰富的程序设计和组合式的诉讼模式,帮助委托人达成诉讼目的。

而在行政诉讼或者说行政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要想成为适格的主体,首要的条件就是要有“利害关系”。

因此,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做出,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这样,通过组合式的信息公开申请,律师可以达到对案件的整体布局。

三、可以固定证据

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办案过程中,通常会提交一些拆迁公告及照片,从而与代理律师沟通案情表达诉求。

但是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仅能是代理律师了解案情的一个基本材料,并不具备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证明力,而且当事人所拿到的材料是经过政府“筛选的”,是不完整的。

同时,通过对不同行政机关所公开信息的了解,可以丰富对案件细节的了解。

因此,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更多的了解行政行为作出时的相关审批手续,便少不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增减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在现实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是在与开发商或是政府长期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才选择委托律师的。

这往往导致法律规定的时效大幅度缩减,不利于接下来案件的办理。

而行政法律体系中,都将起算点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因此,代理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做出,可以帮助申请延长案件办理的时间。

已经经过的期间,当事人尚“不知道”行政行为的作出,那么起诉期限就自然延后到当事人获取到信息公开答复之时了。

聂荣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正是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以上的优点,使得代理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会将其作为主要的办案手段。

而征收维权是一组“规定+自选动作”的活动,绝不会仅仅停滞于信息公开申请这一“规定动作”上。

因此,对于所谓“拆迁律师只会申请信息公开”的说法,被征收人是要加以正确甄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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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二审责令政府重新制定行政行为,政府拖着不执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属于以私法方式完成国家任务,属于典型的行政私法行为。这一观点受到德国行政法理论将政府行为分为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的影响。在德国法上,公权力行政又称高权行政,指国家居于统治地位适用公法规定所为的各种行为;私经济行政又称国库行政,指国家并非居于公权力主体地位行使其统治权,而是处于与私人相当的法律地位,并在私法支配下所为的各种行为。
与行政私法说相类似,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该是一种“混合合同”:一方面,采购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有商业上的目的,这也是最初的、最主要的目的政府采购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为激发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推行强制竞争和多渠道救济,规定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强行性公法义务和行政机关干预的职权,对市场失灵方面进行弥补
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的核心均在于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是既具有公法性质又具有私法性质的合同,因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两种学说与行政合同说的区别在于其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混合的,而行政合同说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公法属性的。同时,这两种学说虽然主张私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适用,但也主张行政机关受特定公法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从而形成与民事行为说的区别。
我朋友他们公司现在在政府部门有一个工程项目活动,现在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了,政府部门签订政府合同须经合法性审查吗?
[律师回复] 政府部门对外签订合同,不能随意“任性”了。近日,《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实施,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等活动中的行为给予规范。
其中明确提出,未经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还被列入10种被责任追究的行为之一,将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调查对方信用及知识产权等状况
根据规定,所谓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这意味着,今后政府部门不能随便对外签订具有合同协议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了。
那么,签订政府合同要讲究什么原则?《规定》强调,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合同管理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为规避风险,《规定》指出,起草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政府合同风险评估,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同时,起草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调查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承担,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合法性审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为防止合同存漏洞被钻空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规定》指出,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那么,合法性审查要审查哪些方面的内容?根据要求,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等。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还应当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不同类型的合同交由谁来审查呢?其中明确,重大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一般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同时,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协助重大政府合同的谈判、拟定、签订、履行及修改,市政府法制机构可派遣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协助。
审查合同需要人力财力,对于经费的解决,《规定》明确,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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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基本概念不同。
(1)、政务公开的含义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有所不同,政务公开,是指全国各级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村务、厂务等四个方面的政务、事务的行为和活动。它包括政府部门、立法、司法、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种公共组织的政务,也涵盖了人大活动公开、村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是凡涉及群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事项,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指责工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
(3)、政务公开强调的是政务和行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不仅指行政事务本身,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其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的是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的公开,并不包括政务和行政权力的行为的全方位、全过程。
2、领导体制不同。
(1)、在国家层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的书记处书记担任,主管部门是中纪委和监察部,领导成员包括党政两个机关的领导。
(2)、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领导成员只有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领导,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信息办公室。
(3)、在省、市、县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是同一个人,即政府的常务副省长、市长和县长,但成员单位有很大的区别。
3、适用范围不同。
(1)、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是党政机关,甚至还包括群众团体。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政府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4、公开内容不同。
(1)、政务公开不仅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也包括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的公开;不仅包括办事结果的公开,也包括办事过程的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解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双方,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开的主要是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公共信息。
5、实际效用不同。
(1)、开展政务公开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是执政党家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
(2)、而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除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促进依法行政外,还包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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