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社保预留金会如何处置?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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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目前在农村中,不管是社保问题,还是征收问题,全体村民大会似乎都流于形式,决定权还是在村干部手中。而农村的社保问题,尤其是像上述案中通过土地征收的补偿款,用来作为社保预留金及投资,对于被征收村民来说,其风险性早已超过了村民能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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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老龄化趋势的日益严重,社保的重要性对于解决居民的后顾之忧不言而喻,尤其是对与农民来说。

农民没有退休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外出务工,只留下年老的人留守村庄,多年后外出务工的年轻人也会回到村庄,这时候村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上都指望着社保款了。

作为一村之长的村干部,有责任将村民的社保基金做好预见性的规划,才能提高农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然而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

在内蒙古包头的一个小村庄里,一群村干部将村民的社保基金弄“没”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本案件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勇进律师代理诉讼

为了能为该地村民更好的争取回社保预留款及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费用,刘勇进律师以“村干部将村民社保预留金用来投资,却无法收回本金及利息的相关存在问题”为主题,刘勇进律师为主讲人,于5月6日召开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第六期疑难案件研讨会。

在明律所律师杨在明、梁红丽、段福惠、李群杰、高峰、唐琦、黄晓丽、陈晨等20余位律师与会,共同探讨该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以总结出一套完整的有效施行措施,最大化的为案件当事人争取利益。

会议开始,刘勇进律师讲述了案件事实情况,如下(仅简述):

包头某村部分土地于2008年2 月5日被征收,在其土地补偿款中有部分作为了村民的社保预留金。

2010年7月9日,地方村干部开会决定将1500万元的社保预留资金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投资于资金实力雄厚的贷款投资公司,由委托银行全程介入贷款调查、资金监管和贷后管理。

”并决定“年收益率12%”。

7月21日,该村村干部又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就上述社保预留金的保值增值作出决议,

决议的主要内容为:

1、将1600万元用于保值增值活动。

主要用途是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由银行全程介入贷款调查、资金管理和贷后管理。

2、委托该地劳动局进行与保值增值有关的法律活动,代为行使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的权利

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由劳动局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并公证,年收益率12%。

4、确定发放贷款时,由村委会、劳动局、银行及办事处共同签署确认书。

11月,劳动局受该村委托,以劳动局的名义将1800万元通过农业银行办理了委托贷款业务,贷给了某有限公司,期限1年,年利率14.4%,抵押物为某大厦一至三层共1429平米(无产权、无网签合同),并做公证。

贷款人到期后不能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016万元。

2014年4月,劳动局社保中心与该村共同起诉借款人。

诉讼中,法院认定社保中心为单一原告。

目前,该2016万元之本息仍没有要回。

现在该村民社保面临无法发放,村民生活无着落。

刘勇进律师发表意见说,该案件目前主要问题有:

1、该村村干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2、 社保预留资金经劳动局的委托是否合法?谁应承担相关责任?

3、社保预留资金不能收回应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弥补村民的损失?

4、抵押物某大厦经法院组织拍卖,两次流拍?贷款款项及利息不能及时到位,村民的社保费用面临断缴的危险。

上述具体问题虽只存在于个案中,但该案的代表性在于让人们去反思村干部应如何行使权力才能保障农民的权益。

而对于上述问题,与会律师杨在明、梁红丽、高峰等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其解决措施有以下方法:

1、申请人民政府对社保预留资金进行监管、处置。

以上级的权利来指导和束约下级行为。

在此基础上,可以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社保预留资金的监管和执行,查证是否存在违法转贷情况,该点是有利于村民方的诉讼依据。

3、由村委会起诉社保中心,主张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社保中心存在越权的过错行为,应赔偿该村的损失。

再适当考虑银行的行为,明确协议的违法性和关于责任的约定。

即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注:上述措施仅适用于个案,不具普遍适用性)

最后,刘勇进律师总结说:村干部的问题并不是个人问题,其思想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村村民的直接经济利益,是行政体系中很重要的环节。

而农村的社保问题,尤其是像上述案中通过土地征收的补偿款,用来作为社保预留金及投资,对于被征收村民来说,其风险性早已超过了村民能承担的。

据此,相关决议是否仅通过几位村干部的会议就能决定的,有待商榷。

再者,目前在农村中,不管是社保问题,还是征收问题,全体村民大会似乎都流于形式,决定权还是在村干部手中,这点值得整个社会来反思。

而对于农民自己,法律意识的欠缺和依法维权的思想还不健全,是导致权益受损的重要因素。

因此,深化法律文化是每个人和整个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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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处置村民的社保预留金合法吗
村干部的问题并不是个人问题,其思想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村村民的直接经济利益,是行政体系中很重要的环节。目前在农村中,不管是社保问题,还是征收问题,全体村民大会似乎都流于形式,决定权还是在村干部手中。而农村的社保问题,尤其是像上述案中通过土地征收的补偿款,用来作为社保预留金及投资,对于被征收村民来说,其风险性早已超过了村民能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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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都视为存在牵连关系,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发生消灭,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精确地且逐一地证明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个别牵连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加强商业交易中的信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故扩大了牵连关系的范围,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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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买卖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必要。最后,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国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故而于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因此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为了适应商业交往的需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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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预留款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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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村干部”又来指示了,村民的社保预留金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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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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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怎么处置
关于农村自留地的处置问题1.可首先尝试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进行协商并寻求解决方案,以达到制止其侵权行为之目的。  2.若协商无果,则可以寻求当地村委会以及区域警察机关的协助及调解,以期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3.在以上措施行不通的情况下,应当着手收集有关侵权行为的充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决定是否向法庭提起诉讼,诉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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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民事留置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都视为存在牵连关系,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发生消灭,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精确地且逐一地证明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个别牵连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加强商业交易中的信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故扩大了牵连关系的范围,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定。
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买卖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必要。最后,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国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故而于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因此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为了适应商业交往的需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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