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撤销,不影响你对建筑物依然享有所有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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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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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权利凭证,而不是权利本身。被征收人的房屋部分系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另一部分则是其自行建造的。不动产物权登记仅是其权利变动公示方式,而与其权利本身是两码事。即便房产证被撤销,从法律意义上说,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利人身份不会丧失。
房产证撤销,不影响你对建筑物依然享有所有权

在近日召开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例行的疑难案件研讨会上,主办律师周涛提出了这样一个案例供大家研讨:山东省泰安市某公司,其房屋及厂房系从村委会合法购买取得。

当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后,该片建筑的初步评估价值高达近亿元,可谓是牵涉利益巨大。

而恰在此时,当地政府根据泰安市当地规定,认定涉案企业在办理房产证时未获得市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而只有区规划部门的,办理程序违法,以此为由将涉案建筑的产权证撤销。

此招可谓釜底抽薪,意图借此使被征收人丧失补偿权利人的身份。

那么对于政府施出的此种手段,应当如何破解呢?

与会律师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得出了以下观点。

笔者在此略做总结归纳,供被大家参考:

其一,撤销房产证的行为本身并不影响被征收人对涉案建筑所享有的物权

房产证,是权利凭证,而不是权利本身。

被征收人的房屋部分系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另一部分则是其自行建造的。

不动产物权登记仅是其权利变动公示方式,而与其权利本身是两码事。

即便房产证被撤销,从法律意义上说,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利人身份不会丧失。

其二,本案中政府撤销房产证的理由,系房产证在办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而不涉及被征收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这一事实的认定。

事实上,当地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区规划审批+市规划审批”之规定,是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的程序性规定,并不由行政相对人去完成。

如今出现一环节缺失的状况,完全是政府内部行为瑕疵所致。

这点,是代理律师将在应对程序中着重强调的。

其三,撤销房产证这一行为本身的法律依据很可能存在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据此,有的律师在研讨中指出,在已经提起的请求确认撤销房产证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中,就应当依据此条规定请求法院对涉案的房屋颁证规定进行审查。

如能确认文件本身不合法,则依据该文件所作出的撤销房产证行为也必将被依法撤销。

同时,律师们也提出了此类情形下的一大隐忧:被征收人由于房产证被撤销,可能面临房屋价值评估机构拒绝对房屋进行评估或评估价值显著低于不存在此问题的房屋的情况。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房屋是否合法有效登记,是会对房屋评估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一旦房屋落入“按照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的境地,那么评估出来的价值大受影响将是可以预见的事实。

综上,笔者想在此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对于政府方面如此釜底抽薪式的撤证举动,被征收人一定不能等闲视之,而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采取有效步骤措施,确保自己获取公平、合理征收补偿之前提条件得以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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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结算审计是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终了时,与建设单位所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其主要内容: (1)中间结算(含跨年)检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施工产值和预算成本是否正确、真实、本期应结工程价款净值是否与本期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或结算价值,扣除预收工程款、抵扣备料款、甲方材料款以及其他应扣款后的余额相符; (2)竣工结算,应审查竣工质量验收、竣工决算的合规性,未完部分尾工预提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是否清楚,有无违反结算纪律行为。 结算时,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还有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调减的项目单据,月进度款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比如10%的材料涨价凭证等等,都纳入工程款结算。详细流程是: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价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工程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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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否依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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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建者与既有建筑的最小安全距离,对既有建筑基础有哪些影响
[律师回复] 安全是建设工程最重要的要素,在建设工程中,需要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单位应该进行安全生产,并且需要进行安全备案,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那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特点是什么呢? 第一,建筑结构、规模、功能和施工工艺方法多种多样,对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施工技术等有不同的要求,而且建筑现场环境千差万别,决定了建筑施工的安全问题是不断变化的。 第二,在建筑过程中,周边环境、作业条件、施工技术等都是在不断地变化,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也是不停变化的,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往往滞后于施工进度。 第三,建筑施工流动性大,一个工程完成以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设新的项目。 第四,施工企业与项目部的分离,使得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更多地由项目部来承担,致使公司的安全措施并不能在项目部得到充分的落实。 第五,建筑施工过程存在多个安全责任主体,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其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管理的难度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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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否依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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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程序是怎样的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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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在建筑工地上班,主要是负责工地的安全工作,需要签订一份合同,工地监理依据施工合同范本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管理的依据就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合同文件就包括了施工单位的合同文件。
所有监理单位在进场后就要收集合同文件。
但是不应该是收集合同复印件,而应该是建设单位提供合同的副本供监理单位参考使用。
合同在项目建设的作用和地位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工程项目,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协调关系多,合同尤为重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都依靠合同确立相互之间的关系。一旦建设单位将整个工程委托于建设工程监理那么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单位的一些合同进行管理。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合同争议是难免的事情,这时,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应主动协调解决,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解决,而当调解不成的,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
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应与双方明确约定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应采取的方式,根据索赔的依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公正地判明责任方。在这里必须注意施工合同索赔的成立条件:与施工合同对照,已造成承包商超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责任;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的通知和索赔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索赔条款时,还应认真审核对某一事件的影响可能涉及到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是否合理、承包商的取费标准是否正确合理、以及分清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之间是否有出入等项目。从而保证了各自的利益与项目管理的成功。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里,只有工程建设监理按照合同管理并一切从合同出发,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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