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拆迁方确定的房子征收范围,你觉得合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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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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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四方案及其附件这些组卷报批手续是被征收人获悉征收项目准确实施范围的重要信息来源。对于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这一重要问题有疑问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依职权必须公开的征地批复文件、“一书四方案”及征地公告等的具体内容得以明晰。
面对拆迁方确定的房子征收范围,你觉得合理吗?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房屋拆迁,其实都有一个容易被广大被征收人忽视而又十分基础、重要的问题:你的房子、土地究竟是否在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如果在,那么启动相关程序没的说;如果在都不在,征收方又凭什么火急火燎的上门协商、签协议甚至威胁强拆呢?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从何种渠道准确获知这一位置信息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解读这一看似不是问题,实则真是个大问题的问题……

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就遇到了这样匪夷所思的问题:项目启动了许久,周边房屋拆都拆得差不多了,而最新信息公开答复所显示的却是委托人的房屋根本不在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实践中,此类情形应该说是并不鲜见的。

征收方很可能会采取“少批多征”的套路,从而将原本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一并拿下,客观上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物权

那么对于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形,被征收人该如何加以避免呢?对此,在明所的青年律师谢瑞青给出了如下建议: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看征收公告的征收决定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我们知道,征收决定的作出通常意味着征收范围的确定,随后通过公告的方式让所涉区域内的老百姓知情并监督。

这一标志着征收项目正式启动的重要公告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公众查看的地点,也会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予以公布。

也就是说,通过公告中对四至范围的表述及相关图示,被征收人就可以获知自己的房屋究竟是不是被列入了某个项目的征收范围。

通常而言,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成本是很高的,补偿比例通常在1:1.33及以上,也就是说补完之后居住条件都会有所提升而不会是原地踏步。

因此,城市里拆迁随意扩大范围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实践中也比较少见。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主要看征地公告、征地批复信息及勘测定界图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公告中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等信息。

不过仅仅看公告,还是不够保险、全面的。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一书四方案”中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应当附具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其第16条还规定,征收土地方案中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必须清楚且无争议,方案才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

据此可知,“一书四方案”及其附件这些组卷报批手续是被征收人获悉征收项目准确实施范围的重要信息来源。

因此,对于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这一重要问题有疑问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依职权必须公开的征地批复文件、“一书四方案”及征地公告等的具体内容得以明晰。

如果相关信息仍不够具体、清楚,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获得项目的勘测定界图等更进一步的材料,以准确定位自己的房屋、土地,看看是否在项目的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上述获取信息的权利有明文规定,地方政府及国土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要想在实践中弄清楚自己的房屋、土地究竟在不在征收范围之内,非常重要,但绝非易事。

征地公告和征地批复中通常只有文字性描述,没有图,因而很难确定明确。

要想彻底弄清楚,就必须看到更为专业的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书。

然而这个东西,有时是根本看不到的,这就需要被征收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这一权利了。

无论如何,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才能确保被征收人不在征收中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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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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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范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拆迁范围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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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屋拆迁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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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认是在拆房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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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屋是否属于拆迁红线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人会公告征收方案,而征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征收的范围,当事人可查看征收方案确定是否在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可以拒绝拆迁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身家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如果是合法征收的,是不能拒绝拆迁的,双方可以协商拆迁补偿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强制拆迁的房子申请补偿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依法作出判决,也可首先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待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机场征地红线范围的具体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是怎样的 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审批的面积,机场建设面积来确定,每个机场都有所不同 征地的程序; (一)报批前程序 一是征地告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0〕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20〕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三)批后实施程序 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是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四是举行听证。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五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四)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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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赔偿的范围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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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征地补偿安置费如何确定享受人员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该解释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体由各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2、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  
3、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实践中,因成员资格产生的纠纷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  
1、外嫁女(上门女婿)。如果其出嫁后(入赘后)即去夫家(女方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对此种情况的外嫁女(上门女婿)一般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女方出嫁后(入赘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2、在校大学生。
(1)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表明其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其实际上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无论是就业还是待业,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5、超生子女。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此时这些超生子女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虽然没有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却存在着争议,但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超生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  
6、服刑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服刑期满后,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与生活,确保这些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仅有利于他们的生产与生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7、独生子女。许多省份规定,在审批宅基地或村级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一般也持支持态度。如湖南省高级人民于2010年4月14日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案件下发了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要求多分一人份额而向人民的,属于人民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对独生子女家庭请求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予以保护。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有利于全面保护合法被征收主体的实体权益,从而使征收补偿工作真正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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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怎么确定,遗产的范围如何确定,遗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二、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三、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四、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五、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另外,还要查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则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一、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二、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征收范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令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24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附: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结合增值税、消费税)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之列,照章纳税。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仅包括“四证一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能拒绝拆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能拒绝拆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可以拒绝拆迁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身家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如果是合法征收的,是不能拒绝拆迁的,双方可以协商拆迁补偿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强制拆迁的房子申请补偿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依法作出判决,也可首先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待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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