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来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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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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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在遭遇拆迁时,常常会面临拆迁方或者村委会甚至镇政府实施的一种“围魏救赵”的策略:他们并不主动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或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也不催促限期搬迁或限期签约,而是以“治理环境”、“厂区整顿”、“预备拆迁工作”为理由,单纯要求企业主间歇性地或持续性地停产停业,或间歇性地停水断电。

对方常常回避这些停产停业与拆迁行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被拆迁的企业主不知何处申诉,不得不默默承担其中的经济损失,进而逼迫企业主主动接受低价补偿,甚至主动搬离被拆迁的地块。

大多数企业主对于这类带有公权力背景的机关所做的要求无法准确区分其行为性质及合法性,便也常常束手就擒或者是暴力抗拒.前者无疑是放纵了拆迁方的违法行为,被其摆布;而后者也常常“搞了大新闻”,突破底线,导致自己也陷于违法境地从而败居下风。

那么,被拆迁企业如何游刃有余地应对拆迁方的这种策略呢?

被拆迁企业想要处理好强加在自己身上的“停产停业”,首先要明白其性质。

行政法角度,依字面意思,镇政府及其他部门所做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性质可能有两种类型:一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的行政管理秩序所受到的行政主体做出的制裁。

而由于责令停产停业是仅仅比暂扣吊销执照和许可证行政拘留这两种处罚手段轻,因此,法律上对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实施作出了限制。

另一种是广义上的责令停产,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而对企业做出的强制性限制。

首先,如果属于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规定,仅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即便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都不能创设“责令停产停业”这项处罚。

而如果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则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也仅能由法律与法规进行创设。

举重明轻,更低一级的区政府、区部门、镇政府都无法自行用各类名目的红头文件来创设“责令停产停业”这一行为。

其次,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都有法定实施程序。

如果是属于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如果是行政强制措施,则按法律规定其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单位执行,因此拆迁单位、镇政府甚至村委会绝不可能成为被委托执行强制措施的对象。

且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回到具体情况中,以北京为例,可能同被拆迁企业利益相关的有关停产停业的规定,我们大体检索了一下,大致有如下一些,我们逐条分析:

1,《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法规,2014年3月实施。

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或露天烧烤的应对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对措施。

以上两段法条出现两处“责令停产、限产”,性质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但注意,做出这一措施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即便违反后做出罚款处罚的也必须是市环境保护部门。

现实中,站在拆迁方的镇政府、村委会时常狐假虎威,以环卫旗号,逢雾霾便要一股脑责令所有企业求停产。

而实际情况往往缺乏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的授权,或者一些被停产企业往往不在及政府所列排污单位名单中。

这种情况下,企业主最好讲究“斗争策略”,一方面暂时配合相关停产并留存镇政府要求停产的证据,另一方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看起要求停产是否有依据。

只要觉察可能属于无上级授权的责令停产,便可针对其违法要求停产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要知道,对于被拆迁方人说,对拆迁方提起的任何复议和诉讼,无论是否有关拆迁事宜,都是日后开始拆迁时有力的谈判筹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行政法规,5月生效。

在第二节减压过剩产能中提到:(五)淘汰落后产能。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另外,在第五节“完善支持政策”中提到:

(二十)严格执法监督。

……质检部门要加大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通报;对无证生产水泥的,依法责令停产、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这段法规其实就是当下热门的“落后产能淘汰”的内容。

当然从科学立法角度这类“指导意见”难堪“行政法规”的大任,因为“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这种规定有太大的模糊性。

但这个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是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这两个行业产能的调整,因此其他行业是无法类推适用。

3.《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行政法规,2月实施。

这两部行政法规同与前一项相似,一部针对煤炭行业,一部针对钢铁行业,都属于落后产能淘汰的内容。

核心内容一致,“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此处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查内容,实践中许多基层执法部门自己也不清楚强制标准的具体要求。

我们再查询标准内容后,同样也可以相应的进行复议和诉讼。

另外还有一些针对不同行业的相关行政法规涉及停产停业。

总结来说,责令停产停业属于程度较重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处罚,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多会对其实施设定必要限制,或是要求具备明显的不合格、违法性才施以停产停业,或限制实施主体往往只到区县一级政府部门。

因此,被拆迁企业面临各种旗号的“责令停产停业”,要做好见招拆招的准备,首先看其停产停业行为是否有明文法律法规依据,再看其程序是否规范,即便有明文法规规定,基层办事部门也常常是滥竽充数地将所有企业都框进去,我们只要严格审查其法规实质要求,必能找到其“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上的漏洞。

而这些法律漏洞,正式同拆迁房进行博弈的重要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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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做来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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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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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应如何提起拆迁起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可能就拆迁补偿费用、拆迁程序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调解不成,应怎么提讼,解决争议呢?
(一)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如何提讼?
1、对拆迁手段或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例如:不通知当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电的方式驱赶拆迁户、对拆迁决定不服等情况,当事人可以有权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此时您不仍不服的,应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讼。
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实践中出现争议最多的是,拆迁双方经过协商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时必须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才有权在3个月内向人民,而不能直接提讼。
3、拆迁协议无法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达成一致,拟定拆迁安置协议,若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反悔或没按约定的事由履行义务时,即使没经过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此时约束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拆迁纠纷提讼?
1、拆迁前期:
(1)拆迁方应该获得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先裁决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2)拆迁公告中如果涉及到对特定的拆迁户指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或一些强制措施,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只能在不服补偿方案时才能。
2、拆迁过程中:
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甚至侵犯人身利益的行为,或在拆迁户权利遭到侵害不履行职责。
3、拆迁后期:
许多拆迁户都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也不管钱有没有收到就搬离了房屋,实质上拆迁方这种先拆后补的方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当真的要履行补偿协议时可能就有对方赖账的风险。
当事人对拆迁方在拆迁的整个过程有争议,可按照不服的对象不同提讼,否则有可能不被受理或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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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拆迁手段或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例如:不通知当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电的方式驱赶拆迁户、对拆迁决定不服等情况,当事人可以有权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此时您不仍不服的,应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讼。
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实践中出现争议最多的是,拆迁双方经过协商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时必须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才有权在3个月内向人民,而不能直接提讼。
3、拆迁协议无法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达成一致,拟定拆迁安置协议,若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反悔或没按约定的事由履行义务时,即使没经过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此时约束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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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方应该获得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先裁决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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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甚至侵犯人身利益的行为,或在拆迁户权利遭到侵害不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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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拆迁户都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也不管钱有没有收到就搬离了房屋,实质上拆迁方这种先拆后补的方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当真的要履行补偿协议时可能就有对方赖账的风险。
当事人对拆迁方在拆迁的整个过程有争议,可按照不服的对象不同提讼,否则有可能不被受理或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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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应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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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上的拆迁公告可以提起诉讼吗,拆迁公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以提讼 可以。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它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一般以张贴或以报刊杂志刊登的方式)予以告知的行为。 当事人能否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看拆迁公告的事项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法条将可诉的行政行为明确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实际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1)它是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2)它涉及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具体明确的或可确定的; (3)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实际影响。这里所称的实际影响,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指向并制约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结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 第二,拆迁公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指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第三,拆迁公告对拆迁关系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产生或已经产生实质的影响。 第四,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裁决,有时不能解决拆迁公告的所有问题。拆迁许可证、拆迁裁决有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拆迁公告是虚假的,或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或者是其他违法或不客观不合理的情况,拆迁许可证或拆迁裁决,就不能解决拆迁公告违法的问题。 第五,拆迁公告,并不是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排除的非可诉行政行为之一。 拆迁公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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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遇到停水停电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房屋面临拆迁时,如果遇到停水、停电的情况的可以这样做:

一、保存缴纳水、电费用并拍照停电、停水事实的证据材料;

二、及时到当地物业或者供水供电公司取得联系并解决问题;

三、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解决。
如上述办法依然无法解决问题,被拆迁人则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在被拆迁人遇到停水停电的情况发生时,应当在固定好证据后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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