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户配偶要求房产交易合同撤销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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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已过户配偶要求房产交易合同撤销是不可以的,房子过户之后不能撤销合同,因为合同签字之后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实际的履行,所以已经过户不能随便撤销房产交易合同。
已过户配偶要求房产交易合同撤销可以吗?

一、已过户配偶要求房产交易合同撤销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公证或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能撤销。房子过户了一般不能反悔。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一经签字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权利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否则不可一方临时反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未办理房产证能过户吗

未办理房产证不能过户。

原因在于: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过户,必须提供房产证,否则不会通过申请,其过户的要求也会因房产证的缺失而遭拒绝。二手房交易中,应遵循一般的流程,买卖双方要先形成合意,即达成一致意见,再办理过户。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合同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要求,在签字之后就会生效,所以按照具体的情况房产交易合同中房子过户了不能反悔,不能撤销交易合同,未办理房产证不能过户,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过户,必须提供房产证,否则不会通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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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务人来说,应该具备的客观条件有四个方面:
第一是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成立以后,消灭以前。债权没有成立,无所谓侵害债权;债权已经消灭,即不存在了,更谈不到侵害债权。因此,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以后消灭之前。与此同时,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债权为法律所禁止,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事实行为主要是债务人消耗自己财产的行为,这里可能有正当的使用财产进行正常生产和生活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可能也有挥霍浪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有时又是难以发现和制止的。而法律上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向自己的债务人表示对债权不再追偿或者是转让财产,将自己的金钱给他人或将自己的有形财产如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转移给他人。不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就涉及到行为的效力问题。如果债务人的放弃和转让行为导致债务人的清偿能力降低,危害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就具备了撤销权的条件。
第三、债权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和偿债能力的降低,才会真正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必要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还在酝酿之中,是他的一种意向或者是言论,并未实际付诸实施,不能实施撤销权。
第四、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危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确实造成了损害。危害债权和对债权造成危害是指债务人确实减弱或由此丧失其清偿债务的能力以致于无力履行债务。主要表现是减少财产或在财产上增加障碍,如放弃到期债权、免除他人债务、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低价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
与此同时还应注意,并不是一发现债务人有类似行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是应该以实际已经危害债权或可能危害债权为标准。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和到不能履行偿还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在实施行为后仍然有足够的财产清偿欠债权人的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行使撤销权。但有一个问题,这时候债权人往往仅看到自己的债权,并不知道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债务。如果经过了解发现债务人还有大量其他债务,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就应该可以提出撤销权诉讼。
实施撤销权的主观条件是,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债权人的债务。当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无偿时,具备上述客观条件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当债务人实施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偿的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主观和客观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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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还应注意,并不是一发现债务人有类似行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是应该以实际已经危害债权或可能危害债权为标准。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和到不能履行偿还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在实施行为后仍然有足够的财产清偿欠债权人的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行使撤销权。但有一个问题,这时候债权人往往仅看到自己的债权,并不知道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债务。如果经过了解发现债务人还有大量其他债务,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就应该可以提出撤销权诉讼。
实施撤销权的主观条件是,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债权人的债务。当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无偿时,具备上述客观条件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当债务人实施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偿的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主观和客观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有哪些,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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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提出撤销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究竟怎么样进行撤销权诉讼,看下面的叙述。根据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二、撤销权之诉诉讼请求的要求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通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而是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特点。“撤销权的主要目的是撤销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民事行为被撤销所产生的后果。”但是实务中,大部分的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只会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某个行为;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请求判令债务人或者有过错的第三人赔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很多或者当事人会忽视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权属性,遗漏提出要求“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等具有请求权属性的诉讼请求。这一疏忽极可能导致当事人为了达到该目的,要另外再提起一个诉讼,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更为重要的是,一个诉讼变为两个诉讼,导致时间被大量耗费。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样的结果定然不是当事人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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