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基数的构成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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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加班工资基数的构成是需要根据是工资的基数或者是小时工的基数来进行计算,通常情况之下的话,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在劳动合同当中有明确的约定。当然了,不同的时间加班的话,将来给我们的倍数也是不一样的。
加班工资基数的构成是怎样的?

一、加班工资基数的构成是怎样的?

加班工资需根据日工资基数或小时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通常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平时工作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基数,应依据以下原则:

第一、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作出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只要不存在劳动者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即使劳动者每月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合同约定,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计算,最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第三、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二、通常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有哪些规则?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加班费用的支付方式,如果劳动合同当中有明确的约定工资的数额的话,就是按照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工资数额,来作为加班费用的计算的基数。比如说如果是数学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就是按照家里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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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怎么计算
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第四、职工无论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笔“加班费”,即根本不考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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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在业务繁忙,公司事务多的时候,通常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工作。与其对应的就是在这个额外工作时间里的薪酬,大家都不希望自己多付出的辛苦没有对等的回报。所以很多人的心中就有了这个疑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吗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小编来带着大家看一看。加班费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第一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对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可作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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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括绩效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在业务繁忙,公司事务多的时候,通常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工作。与其对应的就是在这个额外工作时间里的薪酬,大家都不希望自己多付出的辛苦没有对等的回报。所以很多人的心中就有了这个疑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吗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小编来带着大家看一看。加班费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第一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对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可作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在不同的公司工作过,但是每个公司的加班基数是不一样的定义。在国企是按照基本工资结算,在外企是按照上半年的工资结算,请问劳动合同法加班基数是怎么定义的?
[律师回复] 2018年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142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怎样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天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67.4小时或日工资标准÷8小时。
  加班工资的基数不难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习惯。但是最后获得的加班费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点还请各位劳动者注意。
最近看到案子是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里面有个劳动仲裁加班费基数,这个如何确定加班费基数?
[律师回复] 实际操作中,各地又针对上述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但内容不同,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⑴北京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则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工资基数进行约定,但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海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是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如果双方无约定的,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广东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基数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为了进一步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根据上述各地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我们就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实务操作,总结以下几点提示: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至少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人加班费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和劳动者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于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全部实得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倾向于以上述全部实得工资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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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基数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基本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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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加班费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在业务繁忙,公司事务多的时候,通常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工作。与其对应的就是在这个额外工作时间里的薪酬,大家都不希望自己多付出的辛苦没有对等的回报。所以很多人的心中就有了这个疑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吗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小编来带着大家看一看。加班费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第一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对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可作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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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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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基数按哪些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加班费基数按什么算
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对方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加班费,且不得以换休和调休名义拒绝支付。若在公休日加班,应为劳动者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的补休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对方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加班费。
加班费到底按什么基数算,也是劳动者和企业经常“扯皮”的事情,对此,专家特别提醒说,首先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低于 集体合同以及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执行;若无约定也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某员工每月的工资是5000元,其中在工资结构中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还有全勤奖1000元、还有津贴1000元。如在某月法定节假日上班和每日工作9小时。那么加班费用应如何计算。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可以判断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因为每日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8个小时,另法定节假日上班,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的。但是应按照多少来计算加班费用呢?就需要确定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加班费用是按照工资的150%、300%来支付。通常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那么什么是劳动法所指的“工资”?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否可以理解如上述案例5000元均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是按照3000元基本工资来计算?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所以在实际中计算五花八门,各有各的理解。这里不能不提到2008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显然是带有倾向性的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该“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其认为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如此可以确定为“5000元”,同时接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什么是正常工资,可以不包括如上1000元全勤奖、1000元的津贴,也就是正常工作时间可以降为“3000元”,接着还规定,“当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该规定告诉用人单位还可以继续与劳动者再进行讨价还价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如广州是“860元/月”。这是立法者、司法者的底线,不能超过,如此看来,该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已经变成“非正常”了。
用人单位第一个要记住的是一定要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好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如是不能约定,可以通过单位的薪酬制度作出规定,当然不要低于“860”。如没有约定,就要付出高额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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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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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基数按什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加班费基数按什么算
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对方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加班费,且不得以换休和调休名义拒绝支付。若在公休日加班,应为劳动者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的补休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对方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加班费。
加班费到底按什么基数算,也是劳动者和企业经常“扯皮”的事情,对此,专家特别提醒说,首先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低于 集体合同以及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执行;若无约定也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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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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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要怎样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班工资基数怎么算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根据各地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就加班费计算的事务操作,总结如下几点:
(1)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规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包扣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和劳动者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于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资时间所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倾向于以上全部应得工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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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该如何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根据各地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就加班费计算的事务操作,总结如下几点:
(1)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规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包扣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和劳动者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于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资时间所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倾向于以上全部应得工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什么是加班费计算基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指计算加班费,所应确定的最基本工资数额。
二、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例
1:劳动合同约定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岗位工资为500元,技术津贴为1000元,则你的标准工资是2700元(1200+500+1000), 而不是1200元,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法行为。
2、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Χ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Χ。例
2:你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月,奖金为400元/月,技术津贴为800元/月,则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 (2000+400+800),而不是2000元/月,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也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法行为。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月工作时间为
20.92天和16
7.4小时进行折算。例如在例2中按照加班费的计算基数3200元/月计算,则你?日的工资15
2.96元 (3200/
20.92),?小时的平均工资是
19.12元(15
2.96/8)。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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