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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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只需要返还购买方交纳的定金就可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时,由于签订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是需要进行返还的,若不能返还,需要折价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一、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合同的定金条款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定金条款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也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此时,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需要解除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一方存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也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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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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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却未交付房屋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回复]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人却未交付房屋2012年6月7日,薛某与林某在无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薛某将自己的房屋以1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合同签订当日林某交付定金5万元,约定首付款过户当日支付,50万元由中介公司代办10年商业贷款,待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薛某。另外,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等的违约责任。次月30日,林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薛某发函,要求薛某接函后7日内交付房屋,并在接函后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逾期未办理交付房屋和产权过户手续,将视为违约由薛某承担法律责任。后因薛某与前妻离婚事宜及诉争房屋存在的抵押贷款,致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耽搁,林某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薛某双倍返还定金。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法庭上,林某诉称,薛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违约,在其又发函敦促后薛某仍未履行义务,且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存在银行抵押情形存有欺诈行为。因此,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薛某则辩称,其按约在规定期限前腾空了房屋,但因房价下跌,林某不肯入住,无奈其将钥匙交给了房产公司业务员陈某,委托陈某转交给林某。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产权过户时间,且过户需要双方配合,林某发函让其10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故意刁难,正常情况下,手续齐全交产权部门也需要15天才能办理完相关手续,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认为,林某与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林某已按约支付定金,薛某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薛某主张林某拒收房屋钥匙、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林某认为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有银行抵押情形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林某在签订合同前对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贷款事宜是知晓的,因此,薛某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薛某已违约,作为原告的林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现林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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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能不能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能不能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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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逾期未交付房屋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逾期未交付房屋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是什么意思
其实也就是多给了一倍而已,另一份就是退还给购房人的。
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依据:
(一)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
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二)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认为,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定免责的以外。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我们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
(三)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人们对该条的解释亦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本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即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既请求支付违约金又请求执行定金罚则。亦有人认为,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并认为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罚,而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罚。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尚未从立法上或司法解释上对定金性质作出明确规定,而实务中和学理上一般认为属违约定金,因此,同意前一种观点,严格按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要么选择违约金条款,要么选择定金条款,在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前,两者不得并用。由于担保法对定金的数额已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大,超过定金罚则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请求赔偿金。所以说,定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在审判实践中,也不少遇到借款合同约定有定金担保条款的问题,我们认为,该约定于法无据,即在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其约定定金担保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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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返还双倍定金吗?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可以返还双倍定金,前提是卖出方是违约方,有明确违反买卖合同内容的。解除合同的原因需要进行分析之后再确定是否返还定金,给付定金方无故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双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应该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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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是什么意思,双倍返还定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在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这条罚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收受定金方违约,维护支付定金方利益,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项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只要收受定金方违约,就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受害方才能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二、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什么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一房二卖能否要求双倍赔偿,房屋买卖中双倍赔偿的情况
[律师回复] 一、一房二卖能否要求双倍赔偿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一房二卖的行为是违法的,买受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二、房屋买卖中双倍赔偿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另,对于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也符合惩罚性赔偿即双倍赔偿的条件。《司法解释》的 第十四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规定办,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误差的3%为界,分别作不同处理: 第一,如果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退房的,不予支持;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第二,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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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一房二卖的行为是违法的,买受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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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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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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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规定办,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误差的3%为界,分别作不同处理:

一,如果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退房的,不予支持;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二,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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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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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房屋买卖中买房已交付定金买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中买房已交付定金买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所谓定金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约定以后要订立相关联的另一个合同,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买受人先行支付一定的定金作为担保。因此,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先订立一个居间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并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的相关事宜。违反了定金合同,可能违约方会承担与定金相关的违约责任。违反定金合同通常表现为,因一方过错而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顺利签订,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房屋不能继续交易。房屋买卖不能继续交易,则违背双方之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买卖行为终止,其行为违反了当事双方真实交易的初衷,这样就会使守约方遭受损失,从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如果在交付定金之后,一方违约,违约方将会受到定金罚则的规制;如果非当事双方的原因而违约,则收受定金的一方返还交付定金的一方定金,之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将终止。因为定金合同为预约合同,仅对将来顺利缔结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为交付标的物实现交易。因此,违反定金合同的赔偿,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的损失。
哪些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退定金
(一)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必须返还购房定金
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性质,也就是说,购房者先交给开发商购房定金,在之后再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如果购房合同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一般转为购房款;如果购房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要区别情况对待。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虽然说购房定金是购房者交纳的,但定金本身对开发商也是有约束作用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开发商不仅需要全额返还购房定金,还要另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这就是购房定金的惩罚性质的体现。
(二)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或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必须返还购房定金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但是这不是开发商或者购房者的原因导致的,进一步说,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对合同不能签订不存在过错,那么开发商也是必须要把购房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中的。但是,由于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没有主观过错,所以开发商不需要再额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体现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由于发生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商品房不符合当事人交纳定金时的条件,如果购房者拒绝签订商品房合同,那么开发商就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是全额返还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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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双倍返吗
关于购房定金方面的问题,若卖方有违约行为,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其按双倍比例归还定金。定金,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担保手段,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债务能够顺利履行,预先协商确定一定数额的货币,由负有履行债务责任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必须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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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违约金双倍合法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出现违约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违约金赔偿,但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的损失30,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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