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证据的证明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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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证据的证明的效力在于,通过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时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执行的过程当中,发现一些证据并且确定一些情形的时候,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证据的证明效力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证据的证明效力是什么?

行政机关肯定是必须要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对我国公民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反之,如果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实施了行政处罚,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证据充分: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涉及“非法收入”,必须要核定清楚非法收入的金额,需要有进销票据作依据,而不能单凭市场行情推定。

二是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形成“证据链”,如处罚假冒产品行为,既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采购及销售票据,还要有实物证据,即假冒产品,必要时还可对经营场所摄制照片,制作知情人(特别是购买者)调查笔录等。

三是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轮廓实在、环节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棱两可的因素。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二、行政处罚证据三大基本特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抽样取证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文书送达当事人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

行政处罚受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这两部法规的法律制度约束,其中,行政处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体现在,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当中的所有证据都能够构成比较完整的证明体系,除了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外,还必须要有实物作为证据。比如说在查处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行政机关需要有假冒伪劣产品的质量鉴定书,同时还需要对经营场所拍照片,调查笔录等这些都是缺一不可的。

对于我国的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中,此时是需要当事人进行陈述以及申辩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行政机关并且可以对当事人提出事实以及证据可以进行复核,如果是此时无法自己处理的,是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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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能证明婚外情,有什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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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外情证据有哪些
婚外情证据有以下几种:
1、照片:
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
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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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
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
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二、婚外情如何取证
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最好的方式是根据你所遇到的情况和你的猜测先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看看你的情况有无必要收集证据,看看你能采取哪种手段才能取得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婚外情证据。
三、婚外情证据的效力
(一)照片作为证据
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婚外情离婚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1)以合法的途径取得。
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
(2)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
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饭店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
(二)录像作为证据
录像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录像资料是录像设备摄录的储存各种影像,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像磁带。录像设备是运用光电效应和电磁转换的原理制成的,通过它可以将一定的活动影像如实地记录下来。人们可以用录像机等播放设备还原成像,看到生动逼真、连续活动的过程及其背影,从而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录像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由于录像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因此,它能较准确无误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应证其他证据的真伪,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有视听资料就可以直接把案件中某一事实,或者全部情况弄清楚,从而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它不仅为人民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证据。
实践中,当事人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可以咨询律师,了解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收集证据
(三)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也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这里所说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文字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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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有什么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家庭暴力取证的时候如何收集到能被认可的有效证据,是赢得家庭暴力离婚官司的关键。因此受害方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也是经常被所认可的证据。
1、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
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书证。
(1)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2)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3)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5、视听资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6、悔过书。
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哪些诉讼主张需要证据证明,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
[律师回复]
一、哪些诉讼主张需要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以及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3)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

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

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当有数个证据材料时,就存在证明力强弱的问题。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强弱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5)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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