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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已经失效,相关条款按照《民法典》执行。
根据《民法典》, 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实际履行的运输负责。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缔结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本公约的责任(成文法的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是不同于侵权和违约的特殊的责任类型。
2、实际承运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即为除承运人之外的实际从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其实际从事运输业务中由于其不可免责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哪些情形发生后,实际承运人可以免责?
下面几种情况中,承运人可以获得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与承运人不同的是,实际承运人并非是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故此实际承运人的行为并不受合同的约束,但是实际承运人需要就自己履行的运输工作直接对托运人等负责,若是非不可抗力,且可规则与实际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托运人受损的,极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