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方这些点都做到了再签也不迟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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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工作、程序都拿不出书面文件。二、对于补偿拿不出统一标准。三、只拆迁补偿而不安置。四、拆迁补偿到不了位。
签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方这些点都做到了再签也不迟

现阶段的中国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也络绎不绝。尤其是在经历了新冠疫情后,停滞实施的征收拆迁计划都在陆续恢复实施。但在征收拆迁补偿的问题上,依旧存在着许许多多的违法问题,从而导致各位被拆迁人为寻求公平、合理的补偿,所走的路困难重重。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前,拆迁方若是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而做不到公正公开,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的权益很有可能受损!

一、拆迁工作、程序都拿不出书面文件

许多被拆迁人对于征收拆迁的细节、程序都不够了解,并不清楚拆迁到了哪个阶段、又有哪些程序是必须的。而有的拆迁方便是利用了这一点,故意使用不规范的征收拆迁程序,减少前期程序中与被拆迁人的接触、谈判。经常,被拆迁人在只经历了一次上门调查后便一直等待着拆迁方的下一步沟通等程序,但最终等来的,便是已经草拟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拿来就让被拆迁人签字同意,几乎没有谈判协商的余地。

这样的补偿协议一定要谨慎签署,通常补偿并不会十分合理。而使用不规范的程序实施的征收拆迁,各位被拆迁人也并未得到拆迁各个阶段的必要书面文件,也不清楚下一步究竟要怎么做,后期维权也拿不出必要的证据材料。

二、对于补偿拿不出统一标准

征收拆迁过程中,这种情况十分常见。拆迁方故意隐瞒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甚至根本就没有作出相应的补偿标准,就拿出了自己计算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人根本不知标准如何。若此时签字后再得知周边被拆迁户拿的比自己多,就一定会后悔。

三、只拆迁补偿而不安置

拆迁后的被拆迁人必须都得到相应的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若是在拆迁后根本没有相应政策的落实,尤其是换购期房的被拆迁人而言,在拆迁后只能自己搭钱找地方过渡,什么时候能住进自己的家根本就没有保障。

四、拆迁补偿到不了位

补偿条件十分满意,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都签了,这就万事大吉了吗?千万不要低估了拆迁方。许多被拆迁人都不清楚要先补偿而后才能搬迁这重要的一点,就听信拆迁方的花言巧语,在签完协议后就交出房屋,自己在外面“对付”几天,拆完后就能拿到补偿款了。但协议中又没有何时交付补偿款的约定,很可能一“对付”便是几年之久,这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上面这些重要的问题都是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依据办案经验总结而出的,签协议寥寥数笔,而维权就会大费周折!拆迁并非小事,一定要在深思熟虑后再作出决定,若是对于拆迁有拿捏不准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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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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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房屋征收补偿的方案并不是统一的,是由征收地的征收部门依据当地征收的情况制订的。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7、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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