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自认为拆迁不合适便不拆可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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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通常情况下来讲,并不会因为个别拆迁户拒绝拆迁而对拆迁整体规划随时进行变更。
拆迁户自认为拆迁不合适便不拆可行吗

当一个地区规划实施征收拆迁时,当地拆迁户最关注的问题便是自己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究竟有多少,是否满足拆迁户的意愿。而每个人的衡量标准都各不相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难以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户。对于这些不满意征收拆迁补偿价格的拆迁户,拆迁方会加强沟通谈判,也会有着“其他人都拆了,已经决定放弃你家的拆迁计划,不拆也不补偿”这中拆迁户意料之外的答复。当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一头雾水不知所措,会不会真如他们所说,最后只剩我一家不拆也不补偿,竹篮打水一场空了?大家注意,这仅仅是拆迁方使出的缓兵之计,目的是让被拆迁人放松警惕。

国家征收土地,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通常情况下来讲,并不会因为个别拆迁户拒绝拆迁而对拆迁整体规划随时进行变更。像电视及新闻上所报道的“钉子户”便都是陈年旧闻了,目前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已经基本上断绝了钉子户难拆不拆的情况。

因此,在时间超出了规定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期限后,拆迁户最有可能收到的便是由实施拆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报告所做出的“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是由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并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告知给拆迁户。若是在法定期限内拆迁户未对该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么便意味着补偿决定已经正式生效并实施,拆迁方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名正言顺地由法院强制拆除房屋。

若是对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方式不满意,拆迁户可直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在征收拆迁是要钱好还是要房子好?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您简单分析一下:货币补偿的优点在于简单便捷,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地点重新购买住房,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不能及时回迁等问题。但缺点是自行购买房屋的价格可能会偏高,所能购买的房屋面积会减少。而产权置换的方式中,安置房的价格会低于市场价,但最大的问题是,安置房的位置通常都比较偏远。因此,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要根据自身的意愿及条件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在征收拆迁中,拆迁户若是认为补偿偏低前期可自行协商解决,在签约期限的中后期便应尽早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若是您也遇到了征收拆迁的相关问题,可以随时与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联系咨询,才能更及时、有效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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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适用诉讼时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安置适用诉讼时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采取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其实质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产生的纠纷可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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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拆迁安置房也叫动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安置房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 (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同时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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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已经了解什么是拆迁安置房了,而经济适用住房则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1.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2.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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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采取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其实质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产生的纠纷可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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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是否适用起诉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采取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其实质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产生的纠纷可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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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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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不同意拆迁怎么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拆迁户不同意拆迁怎么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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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坟墓拆迁是否适用房屋拆迁有关法律?????2坟墓拆迁期限是否应自发布拆迁公告起六个月?????????????????????????3坟墓拆迁补偿给的太低,一座坟墓只给4000元。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  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被拆迁人认定需要由谁来认定?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一、被拆迁人认定需要由谁来认定?
被拆迁人认定需要由拆迁主体来认定,拆迁的主体有很多,既包括开发商,也包括政府部门。
如:商业开发项目拆迁主体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储备的拆迁主体一般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环境整治项目,一般为市政管委;市政道路的项目一般为区建委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联公司等;地铁线路站点拆迁项目主体一般为轨道公司以及下设的地铁线路投资公司……
所以只要是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取得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许可的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都是拆迁人,都是拆迁主体,由他们来具体认定被拆迁人。
二、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被拆迁人认定需要由谁来认定?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被拆迁人认定需要由谁来认定?
被拆迁人认定需要由拆迁主体来认定,拆迁的主体有很多,既包括开发商,也包括政府部门。
如:商业开发项目拆迁主体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储备的拆迁主体一般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环境整治项目,一般为市政管委;市政道路的项目一般为区建委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联公司等;地铁线路站点拆迁项目主体一般为轨道公司以及下设的地铁线路投资公司……
所以只要是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取得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许可的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都是拆迁人,都是拆迁主体,由他们来具体认定被拆迁人。
二、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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