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人由谁选聘的?
物业公司只能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确定。在新房子交付初期,开发商可以临时委派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但是不能将聘用哪个物业公司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加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全体业主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公司的选择权自动转移到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之前委派的物业公司合同期满后,须由业主委员会予以评估,做出继续留用或者另行聘用其他物业公司的决定。
二、物业公司入住小区法律程序
首先物业公司已成功投标,其次和开发商对物业服务内容以及相关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订物业合同。接着将到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将物业收费标准提交物价局审批,通过后,将正式入驻小区,为业主提供相关服务。
若小区之前已有物业公司,但不作为,需要重新更换的话,则需要新旧物业公司进行交接。并且新物业的入驻,必须通过业委会一半人员的同意,方可正式实施。而新的物业合同则是和业委会来签订,并办理好交接手续,新物业入驻。
三、谁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一)物业管理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上的物权,因此谁可以行使该权利,应当由物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决定。
(二)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他们之间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执行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利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
(四)由业主推选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执行机构,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对本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公司的选聘一般是业主的委员会决定的,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进行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利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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