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07年浙江省开展“山海协作”工程,招商引资多个企业。并且由当地经济技术办公室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书,由当地地方负责办理落实项目用地和办理相关手续。当地地方用“以租代征”的方式解决企业用地问题,并承诺解决土地、建房的手续问题。就这样,企业蓬勃发展,却不知没有解决的土地问题成为了后患。
当地有关部门突然把钢材企业列为违建厂房,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没等到截止日期,却被直接拆除了。企业主走上了维权之路。
【案件过程】
企业主首先对强制拆除决定及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却被认定是自行拆除,当地地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眼见血本无归,企业主当即提起行政诉讼。
经历一审、二审,丽水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其中一份认定有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另一份认定相关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在法院确认违法后,企业主们当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有关部门赔偿企业损失。2月浙江省高院做出决定由省高院提审该案,7月8日,浙江省高院在当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该案仍未完结。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问题便是企业是否具有土地证、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具有证明,都影响着企业的赔偿所得。由于当地的承诺,造成最终企业的违法用地,走上维权之路。当地地方的政府允诺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既没有落实办理证件,也没有承担应尽的法定履行义务。
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在自身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单方的授益性的行为。本案中的情形,当地地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
晏清律师提醒您,不要只看到招商引资红利,一定要拿到相关法律证件。不要被“感情牌”冲昏头脑,避免出现本案情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若您遇到难以解决的征收拆迁难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拆迁律师,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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