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包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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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房屋的情形经常发生。大家在决定出卖房屋时一定要注意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在出售房屋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并转让。
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包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农村地区,同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的情形一定程度存在。房屋既然已经卖出,那么所卖出房屋下的宅基地应该归谁所有呢?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纠纷时有发生。下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结合蒋女士的具体案例,为您解读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呢?

案件事实

蒋女士夫妻拥有建在兴安镇某某村的三间房屋,由于蒋女士搬到宿舍居住便将该房屋于1995年出售给了王先生。在此房屋出售后,蒋女士在1997年办理并于2000年换证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内载明了土地使用者姓名、位置和使用面积等。之后,蒋女士希望王先生退还房屋,遂以未将房屋卖给王先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蒋女士的请求,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败诉后,蒋女士又以王先生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出租宅基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宅基地。但由于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并且界限不清,法院认为应当先由所属政府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归属,所以驳回了蒋女士的诉讼请求

蒋女士遂向兴安县政府请求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兴安县政府裁决驳回蒋女士的申请。蒋女士不服兴安县政府的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兴安县政府不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裁决,并责令其确定该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兴安县政府认为应遵循房地一体的原则,在蒋女士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时,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已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给了王先生。所以兴安县政府作出将该土地使用权归王先生享有的行政决定。蒋女士不服,向桂林市政府申请复议,桂林市政府复议维持了兴安县政府的决定。蒋女士仍不服复议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分析与解读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和解读。桂林市中院所作的判决判定蒋女士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为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上房屋的,应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一并买卖,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由于蒋女士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王先生且没有约定不转让宅基地,且蒋女士与王先生系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该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房屋的所有权一起转让给了王先生。综上,兴安县政府根据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的原则将蒋女士已卖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确归王先生享有的行政决定是合法且正确的,桂林市政府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也并无不当。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蒋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审判结果均无不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蒋女士的再审申请。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房屋的情形经常发生。大家在决定出卖房屋时一定要注意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在出售房屋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并转让。所以在出售房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如果有不懂的问题面应及时向律师咨询后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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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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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力。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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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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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协议标准如下:
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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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权利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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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和主体分别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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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了解的权利有哪些
1、建造房屋、添加附属设施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属设施,比如厕所、猪舍、工棚等。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还有权在使用权范围内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花草等。
2、相邻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不动产上享有的权利,它在房屋建成后附属于房屋所有权,当然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相邻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发生而发生,并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行使相邻权,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当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邻关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3、无偿且永久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国家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制度,没有时间限制,并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需交纳任何宅基地使用费即可永久使用。虽然这一点有着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但是据我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来看,其仍不失为一个鲜明的特点。
4、有限制的处分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的仅仅是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其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是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从法理上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的一项权利,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而且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转让的行为非常普遍,法律的这一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受到挑战。
5、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在权利不明时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之诉,被侵夺时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返还之诉,受妨害时提起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妨害之诉,依次类推还可以提出消除危险之诉等,并且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当国家或集体对宅基地进行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重新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可以要求给与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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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了解的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了解的权利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了解的权利有哪些
1、建造房屋、添加附属设施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属设施,比如厕所、猪舍、工棚等。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还有权在使用权范围内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花草等。
2、相邻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不动产上享有的权利,它在房屋建成后附属于房屋所有权,当然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相邻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发生而发生,并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行使相邻权,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当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邻关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3、无偿且永久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国家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制度,没有时间限制,并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需交纳任何宅基地使用费即可永久使用。虽然这一点有着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但是据我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来看,其仍不失为一个鲜明的特点。
4、有限制的处分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的仅仅是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其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是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从法理上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的一项权利,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而且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转让的行为非常普遍,法律的这一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受到挑战。
5、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在权利不明时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之诉,被侵夺时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返还之诉,受妨害时提起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妨害之诉,依次类推还可以提出消除危险之诉等,并且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当国家或集体对宅基地进行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重新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可以要求给与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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