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拆迁补偿奖励金的背后,究竟存在怎样的利益陷阱?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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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遇到所谓“拆迁奖励金”我们要放平心态,其实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但不能把这种“奖励”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款当中扣除,而是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实践中要小心利益陷阱。
巨额拆迁补偿奖励金的背后,究竟存在怎样的利益陷阱?

征收办往往在征收活动正式开始后,很常见的就是会在预征收地块较为显眼的位置张贴各种各类的条幅,比如像“早签约,早搬迁,奖励五万元”、“温馨提示,今日签约可奖励两万元”、“最后一周,逾期签约将不会给予任何补偿”这类字眼,被拆迁人在这时,往往经不住所谓“奖励金”的诱惑,即使征收办给出的补偿标准偏低,也是想如果还是不签协议岂不是损失更大,最终无奈选择妥协,一直有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事后反悔者不在少数,那么征收办这样的行为有合法依据吗?如果逾期不签拆迁奖励金被拆迁人就真的错失了吗?

吴先生在福建某村有合法房屋,今年年初,当地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随着征收办工作的进行,经过入户调查和房屋评估工作后,大概能补偿多少,怎么补偿,吴先生等居民也大概知道了自家能获得多少补偿,不免有些失落。吴先生宅基地占地面积较大,所建两层小楼也比较新,也是近几年刚刚建成的,现在孩子也大了,本想拆迁后拿拆迁补偿款买两套房屋,一套自己养老,一套留给儿子娶媳妇用,但是以目前方案的补偿标准和周边的商品房补偿价格相比较,也就能买一套大两居,剩的钱也就够装修之用,远远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和邻居们也多次谈论此事,大多心有不甘,大家伙商量好都不同意签字,以此抗拒拆迁。

没多久,征收办再村里各处开始张贴横幅,例如,“早签多奖励,晚签没奖励”,“三日内签字奖励十万元”等等,这可让吴先生等被拆迁人人心惶惶,本来团结一致的大家伙不少人都跑去签了字,吴先生也很无奈,没办法最后一天也选择妥协,事后后悔莫及。

通过上面的案例来给大家分析,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为什么这么说呢?征收方之所以能做出这样的“让利”,无疑是制定的相关征收策略,此次督促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达成预期目标,顺利地完成自身的拆迁安置工作。但是在这所谓的“让利”,绝大部分还是从拨付的征收财政中划出来的,也就是说,所谓的“拆迁奖励金”也是我们补偿款应有的一部分,征收办再操作过程中,调低征收补偿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来给予被拆迁人用来奖励,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总的来说,所谓“拆迁奖励金”我们要放平心态,其实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但不能把这种“奖励”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款当中扣除,而是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遇到像案例当中的情况,不必急于签订补偿协议,因为协议签订后对今后的维权很不利,可以及时联系律师争取应有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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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实“消费返利”原本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手段,商家设定一个消费梯度,满额有返利,相当于打折活动。可随着电商的发展,这一促销手段却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包装成众多诱人的概念,比如消费全返、消费相当于存钱、消费致富等。近年来,已有多家以“消费返利”“购物返本”为运营模式的网站及所属公司,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二、那么市民该如何识破陷阱呢?
首先可以看返现比例。正常“消费返利”比例不会太高。“高额返利”本身不具有持续的可操作性,“买多少、返多少”,商家无法持平成本,利润又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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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说到底,消费返利非法集资就是一个“资金盘”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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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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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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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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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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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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