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五荒地新政策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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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征收的土地将按照一定的机制支付一定金额的征地补偿金。如果国家对于五荒地实施了征收土地的行为的,那么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原土地所有者支付一定金额的征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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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荒地新政策内容是什么?

对于征收的土地将支付一定金额的征地补偿金。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被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国针对五荒地的征收发布了政策其中明确的规定了将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征地补偿金,如果土地所有准则预征地补偿金的金额不满意或者有其他意见的,可以及时的向相关部门进行反应,提出异议争取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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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五荒地新政策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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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伯是农民,现在想了解一下,五保户土地确权政策是如何的呢?是怎么样的呢?是什么内容呢?
[律师回复] 我们首先需要弄明白一个含义,何为农村土地确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每块土地都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最终确认、确定,确权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进行执行。五保户土地确权政策是如何的呢?
那么,在确权的过程中,我们农民需要了解的一些基本常识有哪些?
1、五保户的土地确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土地;
2、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确认: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指在承包合同上面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记载的代表人,代表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不能到场的原因的,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确定;
3、调查结果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的调查结果,则由其他方式的代表进行签字确认;
4、退耕还林如何确权:对于退耕还林,如果农民领取了林权证的,则不予以确权登记;如果没有领证的,但是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的,则根据农户的意愿选择;对于既没有林权证,又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
为确保土地确权的质量,需重点把握每一关,即入户摸底关、调查勘测关、登记颁证关和入库建档关,真正服务农民,确保农民伯伯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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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此问题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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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五荒地新政策内容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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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依据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办理荒山开发手续。第二十七条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四荒”。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二十九条“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第三十一条“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拍卖“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村或者组(社)的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三条《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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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要办理土地的事。就是不知道要怎么办。请问2018年土地承包荒山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关于荒山等四荒地的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干了明确限定,摘录如下,请认真领会。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限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乡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时限等,由两方商量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商量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两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能够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能够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乡村土地,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乡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准许。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本领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承包乡村土地,经依法登记获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典质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获到的,该承包人丧命,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能够继续承
关于开荒山的政策?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依据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办理荒山开发手续。第二十七条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四荒”。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二十九条“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第三十一条“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拍卖“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村或者组(社)的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三条《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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