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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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订立质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规定,动产未交给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一、质押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规定,动产未交给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押合同无效状况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典当合同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典当合同无效。

3、应该处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处理的,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典当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物在质押期间,非经债务人赞同质押就典当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典当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经过签定质押合同规避法令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系确保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典当的产业建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况的,质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产业担保的债务提供产业担保,签定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一般不生效,质押合同自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日其一同生效,未交付质物的质押权一般不予设立,但以有价证券出质的、以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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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的质押事实,当时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请问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有效吗?谢谢帮助。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2ll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相关规定】
《担保法》
第64条第款: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12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押合同的订立需要注意如下的问题:
首先,质押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动产质押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质押纠纷时,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担保法》、《物权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问题是: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立法精神,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履行义务,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却已实际履行了约定的权利义务,形式要件的欠缺不应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应允许双方当事人以其后的行为弥补形式要件的欠缺。另外,出于对经济效率和现代生活方便的考虑,片面强调形式要件的完整,会导致重大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所以,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出质人已经按照口头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应认定质押关系成立。
在实践中应注意,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双方确有质押约定的存在,则质押合同应当推定为没有成立,质押合同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这就提醒我们,当要求别人提供出质担保时,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其次,质押合同何时生效?在《物权法》出台以前,依据我国相姜民事立法,质物占有的移转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根据《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一些学者据此认定质押合同乃实践性合同,也即,合同系在当事人一方将标的物移交另一方时才生效。但是,《担保法》的这一规定遭到司法界和学界的许多批评,于是,刚刚出台的《物权法》修正这一规定,《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根据这一规定,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如未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即告成立。但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当然导致质权的成立或生效,因为如果出质人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的规定,未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的,质权仍未成立。此时,出质人便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
最后,签订质押合同时注意不要签订流质契约,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禁止流质契约的立法本意
首先在于维护质押权的价值权性,即质押权是以质物的卖得价金来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而流质契约将质物所有权预先约定移转于质押权人所有,与上述价值权的性质相违背。
其次,流质契约的禁止还在于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以及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质权人利用债务人一时的急迫困窘而与其订立流质条款,并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获得该质物的所有权。这样将会使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也有违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实践中还应该注意。流质契约无效的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关于流质的约定,如果流质约定只是质押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只有这部分约定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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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质押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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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用车做抵押贷款来着,需要和几个人合伙开火锅店来着,请问一下质押合同必须书面吗?
[律师回复]
(一)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二)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三)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
2、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
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3、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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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山西省太原市做生意,由于资金链断裂,需要贷款,请问只交付了质押物无书面合同生效吗?
[律师回复] 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
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
动产质押合同的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版动产质押合同书样本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 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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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押合同的内容应 当包括如下条款: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 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事后补正,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 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动产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 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 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6)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 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 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押 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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