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纠纷到村里调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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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子拆迁纠纷可以到村里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是具备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居中调解或者是作出行政裁决。不仅如此,发生拆迁纠纷的当事人之间还可以运用协商、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房子拆迁纠纷到村里调解吗?

一、房子拆迁纠纷到村里调解吗?

可以到村里调解,房屋拆迁纠纷首先可以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或者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对于拆迁的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来对拆迁的房产进行赔偿处理的。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拆迁纠纷,还是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分配纠纷,此时都可以选择通过协商以及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只不过不同的纠纷对应的诉讼性质是不同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此时涉及到的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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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河南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要求赔偿? 1、房屋的产权证是拆迁户主的名字的,可以直接登记赔偿事宜。政府按照相应的赔偿政策支付赔偿金。 2、只是拥有购房合同,而房屋的产权证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家人的名字,可以根据房屋产权的共有性平摊赔偿款。 3、拆迁房拥有购房合同,但是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使用房屋的个人或是家庭,而是房屋出售的原房主的话,因为产权没有变更,赔偿款就落在了原房主上。原房主愿意退还赔偿款的话就没有什么说法了。但是原房主根据产权说话不退换赔偿款的话,只能上诉。但是此类官司获胜的可能性很小。只能根据房屋的购房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定解除合同,要求退还之前缴纳的全部房款以及赔偿。如果在合同内没有相关内容违约的处理办法,只能是依靠法律解决了。 4、没有任何手续,只是居住在房屋内,因为房主去世等自然原因导致赔偿款转至继承人的,需要继承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遗产房产过户手续,然后在获取房屋拆迁的补偿款。 5、赠与的房产已经过户的房产就与之前的户主没有什么关系了,因为房屋的赠与证明及房产证都已经证明房屋与原房主脱离关系,属于他人的固定资产。没有过户的房产可以放弃赠与的行为,不进行过户手续。赔偿的户主确定以后直接落入其户头。 二、最新拆迁赔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 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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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子拆迁纠纷到村里调解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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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纠纷到村里调解有用吗?
是有用的,一般是可以请当地的村委会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的就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解决,一般在起诉时就需要先提交起诉状,再者就是案件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获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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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调制度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兼顾合理性审查。协调原则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即使是裁决机关受理了裁决申请也应当先行组织协调,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当协调达不成一直意见时,依法进行裁决。这一制度的确立主要体现在以下规范性文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2年1月1日实施)第15条第1款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起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又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原则、协调裁决的范围、协调的依据与内容、协调裁决程序、协调和裁决机制等等。且要求各省厅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争取省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并提出将推行这一制度,要求各省在2006年年底前必须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办法》。
可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专门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享有如下的权利:在拟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时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安置补偿方案报批并公布后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及对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先向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虽然,目前在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问题上仍有许多缺漏,但是协调裁决制度的确立,确对和谐化解征地拆迁矛盾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到实际案件处理中,无论是征地拆迁方,还是作为被征地的我们都应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积极灵活的运用这一制度,及时的使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得到圆满的解决。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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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2016年拆迁,当时暂定了一套房子,现在分房子后想买一套,政府翻倍涨价,我家当老房子还有剩余的面积,现在可以分一套,政府不给予处理
[律师回复]
(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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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拆迁有纠纷哪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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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怎么写
申诉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 元以及违约损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2007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
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
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按
8.81元/㎡计算,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按元
10.07/㎡,2010年后按
15.1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
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2007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
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此致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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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拆迁土地性质有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村里拆迁土地性质有纠纷可以找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纠纷处理办法: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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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拆迁纠纷怎么处理?
村里拆迁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向法院起诉等。实际上不管拆迁纠纷发生在农村,还是发生在城镇,都可以采取协商、或者是起诉等的方式来处理纠纷。若是起诉,最好在起诉之前,收集相关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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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该怎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怎么写
申诉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 元以及违约损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2007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
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
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按
8.81元/㎡计算,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按元
10.07/㎡,2010年后按
15.1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
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2007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
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此致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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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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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 元以及违约损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2007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
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
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按
8.81元/㎡计算,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按元
10.07/㎡,2010年后按
15.1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
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2007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
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此致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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