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和房屋拆迁纠纷相关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8、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9、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0、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过渡期补助费的凭证。
11、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2、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形成房屋拆迁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施工单位在拆迁时和被拆迁户有打架斗殴这种违法行为,应该直接报警,对征地安置协议有争议,在没有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民事诉讼处理的,所以,造成房屋拆迁纠纷原因不同,处理方式也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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