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什么活动
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当事人。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请求报酬权;
介入权;
提存权;
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法律上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行纪人的法律义务有什么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应当按照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
行纪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对于委托物的买卖,要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执行,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可以的。
行纪人对于行纪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要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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