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就是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
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行纪人负有以下义务:
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
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
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
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
报酬和费用请求权;
拍卖提存权;
介入权。
二、行纪人的法律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
这就是通常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
行纪人行使介人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买卖合同。
行纪合同的委托物必须是有市场价格的商品。
这是介入权构成的要件。
这一要件既是行纪人产生介入权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纪人是否在对委托人不利时实施介入以及行纪人实施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标准。
行纪人所依据的价格应当明确,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权。
买卖合同和行纪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应当分别由这两个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
既然行纪人仍然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就应当按照行纪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给行纪人,而不能以行纪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作为行纪人,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行纪业务的人,想要成为行纪人需要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件,行纪关系成立后,行纪人需要依法承担自己的法定义务,在行纪关系中,行纪人需要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行纪合同,委托人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委托之前需要对行纪人的主体资格等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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