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涉及。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二、签订行纪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费用负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在决定签订行纪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需要就费用的负担、委托物的保管以及委托物的处分等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由于委托的标的是行为,所以该类合同主要方式是约束被委托方的行为,一旦双方在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即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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