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纪合同涉及留置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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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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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在行纪合同涉及留置权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在行纪合同涉及留置权吗?

一、在行纪合同涉及留置权

可以涉及。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二、签订行纪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费用负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在决定签订行纪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需要就费用的负担、委托物的保管以及委托物的处分等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由于委托的标的是行为,所以该类合同主要方式是约束被委托方的行为,一旦双方在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即会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在行纪合同涉及留置权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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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是做进出口贸易,效益不好准备改革,我就是想问问企业改制的资产处置涉及哪些问题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具体包括;
1.内退人员费用
内退人员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内退人员正式退休前的生活费和各项保险费用,按与改制前的标准一次核定,以后不随企业工资的变化而调整,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在预留此项费用时要留有余地;二是正式退休后统筹外支出,处理方式和标准同退休人员;三是正式退休后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处理方式和标准同退休人员。
2.工伤、长病、“三期”女工等特殊人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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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企改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针对离休人员的安置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原因是普通退休职工和离休人员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普通退休职工是由社会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离休人员是由组织部门管理,国企改制并没有正面涉及到组织部门,所以对于离休人员的费用预留和安置办法规定的不是特别明确。在实践中,较为理想的解决办法是把离休人员移交给上级产权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如果不能移交上级产权单位,也需要在改制中预留合理的费用,并制定专门办法管理此项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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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留置权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1、含义:紧急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又不能履行债务的事实存在时,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其需要以债务人无支付能力为特殊成立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的频繁,紧急留置权的作用日益凸显。
2、适用范围:破产、丧失支付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留置权的紧急行使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留置权需以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为要件。但留置权的成立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绝对要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坚持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我国于《担保法解释》第112条首次承认了紧急留置权,该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留置权的紧急行使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如果债务人无支付能力,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以担保其债权受偿。留置权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其发生的绝对要件。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的占有后始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为救济债权人也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债务人破产的,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也可以成立留置权;而且,纵使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违反债务人移交动产占有的意思表示的,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对于紧急留置权至今仍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在《物权法》第230条仅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为已到期债权,并未作出任何例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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