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不能申请工伤,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人身损害的,只能以人身损害要求雇主承当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用工主体资格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自然人是不能成为用工主体的。
而劳务关系则无此限制,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经济上的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
具体来讲,劳动者一般依附于用人单位,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排。
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用工者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比较弱。
(1)在受伤的处理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不负有为提供劳务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适用工伤程序。
(2)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
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3)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4)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
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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