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经济案件有哪些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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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汇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诈骗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等都属于经济犯罪,《刑法》中规定的经济犯罪的罪名一共有52个。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负责调查。
目前经济案件有哪些罪名

一、目前经济案件有哪些罪名?

1、伪造货币罪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4、持有、使用假币罪

5、变造货币罪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8、高利转贷罪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罪。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9、违法发放贷款罪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3、逃汇罪

24、骗购外汇罪。

25、洗钱罪

26、集资诈骗罪

27、贷款诈骗罪

28、票据诈骗罪

29、金融凭证诈骗罪

30、信用证诈骗罪

31、信用卡诈骗罪

32、有价证券诈骗罪

33、保险诈骗罪

34、职务侵占罪

35、诈骗罪

36、侵占罪

37、挪用资金罪

38、挪用特定款物罪

39、故意毁坏财物罪

40、破坏生产经营罪

41、贪污罪

42、挪用公款罪

43、受贿罪

44、单位受贿罪

45、行贿罪

46、对单位行贿罪

47、介绍贿赂罪

48、单位行贿罪

4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0、隐瞒境外存款罪

51、私分国有资产罪

5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对于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需要侦查的事实有哪些?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经济犯罪只是某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具体的罪名非常多,每一种不同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量刑依据都不一样。经济犯罪同一般的犯罪行为相比,具有隐蔽性,智能性等法律特征,而且,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非常多,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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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成都还有经济适用房吗?
目前成都还有经济适用房。成都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支付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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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科目三名字签错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借条上名字写错,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借条
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
二、闹到,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
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债权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给付借款的凭证,证明双方债权关系的存在。
各级工伤对应赔偿名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各级工伤对应赔偿名目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一旦被认定为工伤,确定了劳动能力等级之后,接下来的事物就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有一点我们清晰地是,工伤赔偿是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的区分的,下面我们就把不同等级的工伤可以享受的待遇罗列出来给大家看,以防在福利享受时没有到位自己的都不知道。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医疗待遇:报销各项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报销;在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9.因工死亡的: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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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1、借名买房.“借名买房”即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以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实际出资的则是另外的人。2、黑白合同.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未住满五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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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目前申请包含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18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扩展资料: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表: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身份证: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
5、房地产权证: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收入证明材料: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财产情况证明: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8、书面文件: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9、其他: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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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转让经济适用房名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转让经济适用房名额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经济适用房在购买5年内不得交易。
经济适用房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那么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第一种情况,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种情况,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购买人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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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了经济案严重吗
评判公民实名举报的严厉程度,主要依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如举报内容核实无误,即使表达方式有夸大或措辞不清,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相反,真实可靠的举报能为事件真相提供重要线索,引发相关部门关注和处理,对被举报者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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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转让经济适用房名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转让经济适用房名额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经济适用房在购买5年内不得交易。
经济适用房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那么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第一种情况,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种情况,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购买人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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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冲突的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名称冲突的救济途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于我国按地域、按行业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在实践中,企业名称的重复、混同、近似是不可避免的。一旦企业名称发生“撞车”,当事人应当如何寻求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以及应采取什么救济方式呢?
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一直由主管,长期以来,在发生企业名称冲突的时候,大家多认为属于登记行为的不当,应该由纠正或解决。事实上,企业名称的“撞车”,不完全是登记行为的疏失,很多情况下,是一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如果单纯依赖解决冲突,虽然可以制止不正当竞争一方的侵害行为,甚至对其处以一定的经济惩罚,但却无法使受害方得到有效的赔偿。
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当事人就企业名称冲突的救济途径具有选择权,即选择或行政或司法的途径解决冲突。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的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讼,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可见,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企业名称冲突,当事人除采用行政救济的方式外,也可以反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简而言之,企业名称权与人的姓名权类似,这不仅与企业具有法人的性质有关,还因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是维护社会法制的重要条件。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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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的经济案能立案吗
二十年前的刑事案件如果没立案已经超过了追溯时效,如果已经立案逃避侦查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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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犯罪案件有哪些罪名
经济类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有高利转贷罪,变造货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等52个罪名。经济犯罪是很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经济犯罪一般也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以下文章将详细介绍经济类犯罪案件有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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