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公司注销是否需缴清,股东出资的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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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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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认缴制公司注销是否需缴清,股东出资的方式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认缴制公司注销是否需缴清,股东出资的方式

一、认缴公司注销是否需缴清

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未如实认缴出资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补缴出资,用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注销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股东出资的方式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

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

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

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未认缴全部出资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可以要求股东补缴剩余的出资。

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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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17年7月16日
会议地点:在___________召开了全体会议,
会议性质: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情况:_____、______出席了会议,应到2人,实到2人。
会议主持人:_______
经表决全票同意,就股东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_____认缴出资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_____认缴出资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5、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选举_____担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6、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
7、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选举______担任,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6、通过济南悦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7、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委托____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全体股东签字:
201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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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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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采用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东往往处于劣势,退股的股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

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木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司,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司法评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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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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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盘点资产申报资产损失。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法规定可以直接申报扣除的以外,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自己办理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超过规定申请报批时间的,也可以补充办理报批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损失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主要有四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三,调控确认收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依据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可以在不违反税收规定的情况下,对年底前后收入进行跨年度的调控,达到提前确认收入或递延确认收入的目的。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主要参考以下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

四,调控总体成本费用。与收入一样,成本费用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因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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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也就是说,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不以是否实际支付为原则,除非税法有特别规定。
企业还要掌握和理解税前扣除的其他原则,如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区分经营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原则和不重复扣除原则等。

五,管理费用的调整。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的调整,重点要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等文件。

六,销售费用的调整。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货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费用。销售费用中主要调整内容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佣金手续费。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等文件。

七,财务费用的调整。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包括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资本化利息)、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现金折扣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对利息费用、利息资本化处理和汇兑损失有专门规定,现金折扣也允许税前扣除。关联方借款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是需要考虑的主要方面。
参考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八,税金的调整。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可以在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查补的税金也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但企业代缴的税金不得由企业承担。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缴纳的相关税金也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后性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按照规定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九,营业外支出调整。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等。上述损失按税法规定自行扣除或审批扣除,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罚款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之内限额扣除,而2010年向上海世博会、玉树灾区和舟曲灾区捐赠则可以全额扣除。

十,各项准备金调整。税法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现行税法只对金融业、保险业、证券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允许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其他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均不得在计提时税前扣除。
第十
一,资产的调整。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这些资产可以通过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的方式税前扣除。因此,税法主要是从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范围和时间等进行规范。特别是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核算差异明显,企业需要予以关注。其中,还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问题。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等文件。
第十
二,境外所得纳税时要税收抵免。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外所得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所在国已征收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允许限额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具体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此外,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股份的外国企业(三层)分得的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实行间接抵免。
对于企业从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该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
12.5%作为抵免限额。同时,对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主要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文件。
第十
三,关联交易调整。对于关联企业,特别是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由于涉及避税的可能,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交易价格、成本费用分摊、利润分配、资本弱化行为以及一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企业在汇算清缴中要予以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减少境内应纳税额的,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对于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文件。
第十
四,企业重组的调整。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年度中发生上述重组行为的,税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税法要求在重组当期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资产转移时实现,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主要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
第十
五,填好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主要反映在申报表上,所有的调整内容都要填写在1个主表和11个附表中。11个附表又分为一级附表和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要有: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和弥补亏损明细表;其他均为二级附表。申报表有两种类型,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将申报表报给主管税务机关,并不意味着汇算清缴的结束,在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企业仍可以补充调整申报。
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10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等文件。
如何强制收购股票股东收购收购股份的方式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任何一个股东加入一个公司,总是有着他的投资偏好,当公司变化得不符合其投资偏好,甚至是不能忍受时,该股东就会产生离开公司的想法。从对方来看,公司在其他股东的操控之下,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另一种投资偏好。因此,同意异议股东离开公司就成为法律的必然选择。另外,公司的变化可能会损害一部分股东的利益,受损害或者有受损害之虞的股东有权离开公司。《俄罗斯民法典》规定股东可以以任何理由退出公司,这在有限公司身上,也有着极其充分的理由。由于有限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在这一点上使得有限公司与合伙不分彼此。既然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享有退伙的自由,为什么同样是严重依赖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不可以因此强制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满足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要求,理由完全充分。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

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采用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东往往处于劣势,退股的股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

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木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司,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司法评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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