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仲裁效力如何确认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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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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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合同转让仲裁效力如何确认,不可进行合同债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转让仲裁效力如何确认

一、合同转让仲裁效力如何确认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转让不会对仲裁效力造成影响,原仲裁条款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不可进行合同债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进行合同债权转让的情形包括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了保证合同纠纷的顺利解决,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不会受到合同无效、撤销等情况的影响,即使合同进行转让,原仲裁条款的相关规定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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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仲裁效力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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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效力确认由谁处理?
仲裁裁决的效力由法院、仲裁庭或者机构来进行裁定,当事人诶过对仲裁结果存在异议的话,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法院认为仲裁结果无效的,是可以撤销仲裁结果并且要求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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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确认首席仲裁员的方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席仲裁员的选择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两种确认方式:
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二、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而提请仲裁时的不同利益与立场,往往很难达成共识来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事实上首席仲裁员一般情况下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就很难体现仲裁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点。而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做主指定仲裁案件在实质问题上的决策者和实现仲裁公正的首要决定因素——首席仲裁员,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暗箱操作程度较大。
为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充分体现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必要在仲裁规则中,细化并规定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具体程序。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
首先考虑由当事人直接协商选定,这种方式比较迅速,但也很难做到,原因上文已述;
其次,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员名册中分别选定5至8人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并按先后顺序排名,
然后交仲裁机构秘书处,由其从当事人间接列出的名单中选定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按顺序指定);
最后,若前两种方式都无法尝试的话,可考虑由当事人委托各自选定的仲裁员确定首席仲裁员,由此组成的仲裁庭亲和力也最强。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有没有仲裁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有没有仲裁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都有诉讼时效,但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却不是一个具体的诉。当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或自然会审理一个大前提,就是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会将一个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单独审理,因为这样没有意义。所以,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诉讼时效,用更专业的法律用语来说就是,诉讼时效只针对形成权(一种权利),而不针对一种法律关系,不适用于确认之诉。你这个问题的答案为:否。以下为劳动案件诉讼时效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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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效力确认的时间是多久?
仲裁裁决下达之后,有半个月的起诉期,超过半个月双方均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产生法律效力。在我国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人不能随意变更和修改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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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有没有仲裁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有没有仲裁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都有诉讼时效,但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却不是一个具体的诉。当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或自然会审理一个大前提,就是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会将一个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单独审理,因为这样没有意义。所以,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诉讼时效,用更专业的法律用语来说就是,诉讼时效只针对形成权(一种权利),而不针对一种法律关系,不适用于确认之诉。你这个问题的答案为:否。以下为劳动案件诉讼时效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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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有没有仲裁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有没有仲裁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都有诉讼时效,但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却不是一个具体的诉。当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或自然会审理一个大前提,就是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会将一个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单独审理,因为这样没有意义。所以,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诉讼时效,用更专业的法律用语来说就是,诉讼时效只针对形成权(一种权利),而不针对一种法律关系,不适用于确认之诉。你这个问题的答案为:否。以下为劳动案件诉讼时效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正确地认识和适用仲裁司法监督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诉法》和《仲裁法》,人民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三项权力。  
(一)司法审查权。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之重要手段是司法审查。我国实行的裁决司法审查有三个特点:其
一,事后审查。即在终局裁决作出后,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其
二,双启动审查。人民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仲裁当事人或被申请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们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以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实行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仍坚持以被动审查为主,注重维护仲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人民对仲裁的过多司法干预。其
三,双轨制审查。即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行和撤销的申请,人民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  
(二)裁定撤销权。我国民诉法没有赋予人们对仲裁的撤销权。仲裁法出于对仲裁申请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增加对仲裁的撤销程序。但人民在实施司法监督中,极少裁定撤销裁决。  
(三)裁定不予执行权。我国仲裁法设立仲裁撤销程序的同时,还保留着司法监督中的裁定不予执行程序。人民在实践中运用较为普遍的是裁定不予执行裁决。当事人面对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手段是,可以根据双方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们。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不能当然地引起全案终结执行,因为如某一涉外裁决以甲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不予执行,却可能在乙国被允许执行。故有人主张仲裁不予执行与仲裁撤销具有同样的终局性,没有法律依据。
正确地认识和适用仲裁司法监督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诉法》和《仲裁法》,人民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三项权力。  
(一)司法审查权。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之重要手段是司法审查。我国实行的裁决司法审查有三个特点:其
一,事后审查。即在终局裁决作出后,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其
二,双启动审查。人民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仲裁当事人或被申请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们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以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实行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仍坚持以被动审查为主,注重维护仲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人民对仲裁的过多司法干预。其
三,双轨制审查。即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行和撤销的申请,人民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  
(二)裁定撤销权。我国民诉法没有赋予人们对仲裁的撤销权。仲裁法出于对仲裁申请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增加对仲裁的撤销程序。但人民在实施司法监督中,极少裁定撤销裁决。  
(三)裁定不予执行权。我国仲裁法设立仲裁撤销程序的同时,还保留着司法监督中的裁定不予执行程序。人民在实践中运用较为普遍的是裁定不予执行裁决。当事人面对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手段是,可以根据双方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们。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不能当然地引起全案终结执行,因为如某一涉外裁决以甲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不予执行,却可能在乙国被允许执行。故有人主张仲裁不予执行与仲裁撤销具有同样的终局性,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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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效力需要法院确认吗?
劳动仲裁机构下达的裁决决定不需要法院确认,裁决决定下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没有提出上诉的,当即生效。人民法院拥有撤销仲裁裁决决定的权利,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决定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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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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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是否选择仲裁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权转让纠纷是否选择仲裁,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举证注意事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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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劳动局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没有其它证据去劳动仲裁拖欠的工资能胜诉吗?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对于未发放工资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了已经足额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胜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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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确认纠纷能仲裁吗?
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是可以进行仲裁的,但是前提是该合同必须是符合仲裁的合同类型。申请合同仲裁的程序首先是向仲裁机关申请民事仲裁;其次就是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如果有不服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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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仲裁时效应如何了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某员工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甲公司工作,到2008年6月1日离职,半年后即到2008年12月31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要求单位给予这段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要考虑的是:

一、应该适用哪部法律。对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在《劳动法》规定为60日,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为1年时间。如是在2008年6月1日离职的,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为该法是在2008年5月1日实施的,而《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显然如旧法与新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新法为准,同时,争议发生的时间(离职时就是争议发生之日)在新法实施之后,如继续深究下去,如该员工在2008年4月30日离职的,在2008年6月1日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应该适用哪部法律,应该是《劳动法》,因为发生的时间是在新法实施前,而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所以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仲裁时效。但是在新法实施后提出仲裁,仲裁程序应按照新法执行。在“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该规定是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

二、既然我们已经确定仲裁时效为一年,那么该一年的起算应从哪里开始算。是否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不对,应从2008年6月1日开始计算,因为,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涉及到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仲裁时效,可以设想如是有十年的工作期间,十年后再要求支付,仲裁时效也不超过,那么如解除时间能够确定,是2008年6月1日,就从该时间点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到2008年12月31日提出仲裁申请,是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
用人单位第三个要记住的是仲裁时效是一年的规定,从解除或是终止开始计算一年时间,原来存续工作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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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仲裁裁决的效力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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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仲裁效力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效力是要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效力是如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裁决,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的判决书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体现?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
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其
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
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三、对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的管辖权。
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

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部分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仲裁裁决对提出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相关知识: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怎么办可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予以补救:
(一)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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