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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包后,承包人放弃耕种,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合同后,承包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二、家庭承包的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年、林地3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后,承包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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