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
1、在保证期间单独适用时,无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规定;
2、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伴随适用时,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3、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对于中止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在伴随主债务诉讼时效适用时,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拟定保证合同要注意什么
1、体上,若公司作为保证人,债权人务必要对保证事项已经过公司内部程序进行审查,并保留好已审查的相关依据作为合同附件,通常要有:公司章程、公司决议或占2/3股权以上股东对保证事项的确认书等。
2、客体上,要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违约金、利息、以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可能因维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3、内容上,
(1)明确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可以表述为“保证期间为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或“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x年/月”,避免使用“合同有效期x年”等可能会产生歧义的表述;
(2)明确担保类型为连带保证。若未明确为连带保证的,默认为一般保证,只能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未果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
4、从维护保证人权利出发,存在多个保证人的,建议保证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并明确内部应承担的份额。
说起担保,债权人可放心,债务人可以松心,而担保人时常会担心。可话又说回来,担保人尽管会担心,但当初为了朋友义气或者其他原因就答应做了担保,既然做了担保,就应预料到今后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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