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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继承的,但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草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哪些财产是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l)公民的合法收入。
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
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
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草地的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不能继承草地承包合同,但可以继承因承包草地产生的收益,并且继承人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承包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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