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问题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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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问题完全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实际上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非常多,除了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之外,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提供其他任何非诉讼法律服务。
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问题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吗

一、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问题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吗?

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问题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虽然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问题可以委托律师处理,但是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都有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受伤的原因和工作相关的才有可能被认定成工伤事故,所以就算委托了律师,如果受伤的原因确实和工伤无关,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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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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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
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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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书的写法和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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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
[律师回复]
一、转委托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转委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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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一)专业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业务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这些专业业务转委托给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在转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专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向业主负责,如果专业服务企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业主大会选聘某个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信任被聘企业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转托给第三人,无疑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也使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空壳。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转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并不一定具有这种资质。本款规定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的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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