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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增配房屋后并不直接享有居住权,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有哪些
限制
1.不可只凭一纸合同或默认习惯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意定方式产生居住权依据后,当事人需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居住权并未设立,不可享有更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哪怕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仍然不会只凭时效取得居住权。
2.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居住权从源头上讲其实是役权的一种,属于一种人役权,具有人身性。
它保障的是特定人在特定住宅居住的权利,是房屋所有权人基于一种特定关系而自愿设立的,若可以转让或继承,难免改变或不符设权人的初衷。
3.不可用于出资、出租等获取利益的活动。
分析居住权的权能内容(占有、使用)可知,取得居住权仅能基于“生活需要”与“居住目的”,原则上不能将其出资、出租等来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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