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协议不合理如何撤销?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协议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1、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
2、补偿方式、金额及支付期限;
3、搬迁期限;
4、双方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三、不执行拆迁补偿协议申请强拆的条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拆迁补偿协议实际上属于行政合同,因为被拆迁人是直接跟征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所以,拆迁补偿协议不合理的撤销方式只能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针对拆迁补偿协议引发的纠纷,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能先向征地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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