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这就是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房屋承租人的义务与责任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
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5、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就是民法典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即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以后,与其他承租人相比,原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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