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的,审理时间可以向后延长。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拆迁纠纷相关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征地拆迁纠纷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哪些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征地拆迁纠纷立案后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五、征地拆迁纠纷结案后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六、征地拆迁纠纷结案后申请强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没有任何特殊情况的征地拆迁纠纷立案后六个月内可以判决,但被拆迁人或征地主管部门对一审的判决有争议的都有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在征地拆迁纠纷判决书正式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判决书,征地主管部门支付了补偿金以后可以申请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