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收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征地预公告。
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自然资源局首先发布征地预公告(含文号、盖章),此公告内容包含:项目的名称、四至范围、听证会参与者的权利、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2、入户登记调查。
这一过程中需要老百姓签字确认在红线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土地被征收面积、地上各类附着物及其价值、房屋装修情况等。
3、听证会程序。
听证是老百姓的权利,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我们需要及时主张听证会权利,或者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能超期,否则等同于放弃。这是法律规定的必备程序,听证报告也是报批的文件之一。
4、征地批复后的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含文号、盖章)下来以后,再次颁布征地批文后的公告。
5、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此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5天。在公告期限内,村民如不满意就有权利要求政府举行听证会,拆迁方也有义务就听证会民意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6、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拆迁方协调每户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如协商不成,政府部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被拆迁人有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此决定是为通过法院司法拆除的铺垫。如被拆迁人在诉讼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拆迁方会申请政府或者法院裁决,限期签协议搬迁,被拆迁人在期限内还未履行义务的,下一步将面临司法拆迁。
农村的村民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但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政府征收宅基地时支付的补偿金,全体村民都有权利要求分割,但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是个人的,所以征地主管部门针对地上建筑物要支付补偿金,只要拆迁行为不违法因修建高铁买的宅基地拆迁就不可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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