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地下室补偿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可以,但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告和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房屋拆迁地下室补偿争议的诉讼材料有哪些?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房屋拆迁地下室补偿争议开庭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居民一定要意识到征地赔偿跟征地补偿的法律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在行政征收时要求征地主管部门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拆迁行为违法,正常的行政征收就只有补偿金,只要能证明个人拥有地下室的产权,迁房地下室就需要补偿,当地政府会提前通知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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