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厂若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需要赔偿工厂所有者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工厂拆迁工人怎么补偿?
1、因工厂拆迁而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厂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的标准为,员工在工厂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按照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发放补偿金,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应当按照半个月的标准工资进行发放,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处理,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协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因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劳动者不愿意随迁的。单位才负有补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厂也是有可能会被拆迁的,相关单位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需要向工厂的所有者支付补偿金。工厂拿到补偿款之后,可能还需要补偿因为工厂被拆迁而离职的员工。根据规定,若是工人愿意随着工厂一起搬迁,则不能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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