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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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公房承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公房承租纠纷如何处理?

本案当事人王女士自出生以来一直与其母王何氏共同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处房屋中,与母亲形成共居关系,该房屋是其母王何氏承租的公房。

1997年,王女士的哥哥甲将户口迁入,但并未在此居住。

2000年,王女士的母亲王何氏去世,王女士与其女儿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且王女士系户主。

后甲以继承母亲遗产为由占据该房屋。

2016年,甲去世。

甲之子乙与王女士系姑侄关系,在甲去世后,乙便将房屋封上,不让王女士居住,并堆放了杂物,占用了该房屋,经多次协商,乙拒不开锁搬离。

万般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段福惠寻求帮助。

段律师接手案件后,旋即开展了法律行动:

2016年12月13日,段律师草拟《变更承租人申请书》,请王女士签字后寄往北京市西城区某房管所,但房管所拒收该邮件。

12月20日,段律师陪同王女士亲自前往房管所要求其进行变更承租人登记,但房管所一直以王女士未在现场居住为由拒绝变更。

2017年2月7日,段律师将西城区政府不予变更登记的行为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5月10日,段律师向法院起诉乙,要求其搬离房屋。

6月9日,西城法院与王女士谈话称王女士并非该房屋的承租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若不撤诉则将裁定驳回起诉,王女士无奈只得撤回起诉。

6月12日,段律师向西城区人民政府和房管所同时寄出要求变更承租人申请书,结果房管所再次退件。

案件陷入僵局。

本案的症结无疑在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

对此,在明所的王金龙律师认为,我们的主要任务还是起诉房管所不予受理变更承租人申请的行为,想办法证明房管所行政不作为。

黄晓丽律师建议,我方可以携带录音录像设备前往房管所要求变更承租人,如此一来,我们就有了房管所行政不作为的证据

杨念平律师则建议我们可以带着公证人员前往房管所,缺点是成本过高。

王金龙律师还提出,我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乙侵犯当事人王女士的居住权。

因为公房承租应当以户为单位,本案当事人王女士虽还未变更成为承租人,但是作为该公房的共同居住人,王女士享有居住权。

乙把门锁上,将房间堆满杂物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居住权,因此,我方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居住权保护的诉讼程序。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权益问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复杂问题。

一般而言,所谓“公房”大多已在房改的过程中被承租人购置而成为私房,进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再面临征收时就不会出现补偿主体的问题。

本案中的情形,反映的正是当事人对于不动产确权一事的不敏感外加一些家庭纠纷,最终导致纠纷久拖未决而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疑难案件。

故此,本案的最大启示就在于,要补偿,先确权。

只有把确权做到了,才有望在征收中确保自己的权益。

外一篇:

公租房被国企私下转让,协议有效吗?

本案的当事人贾女士等人是某市陶瓷厂的职工。

现今,陶瓷厂处于当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拆迁范围之内,贾女士等人所居住的宿舍房屋是其承租的公房,也在该拆迁范围内。

2006年,陶瓷厂整体改制变更为某建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随后,建机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陶瓷厂有限责任公司公租宿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017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强拆了当事人的房屋。

贾女士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段福惠帮助其维权。

本案中,陶瓷厂已改制为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隶属于某大集团,是该集团的子公司

而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另一大集团,是该集团的子公司,以上二公司皆为国企。

问题的症结在于,二国企签订所谓“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

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生效呢?

对此,在明所的毕文芳律师建议,我们可以申请公开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批文等相关信息,找出其中漏洞,推进案件程序;

王金龙律师认为,建机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都是国企,二公司私下签订的协议实际上违反了行政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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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房纠纷租房纠纷租房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该怎么避免租赁纠纷,具体如下所述:
1、查明出租人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一致。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则应要求其出示产权人同意由其作为代理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应要求其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的交付使用证明。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会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承租人可以据此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官方网站上查验该房屋的其他四证取得情况,并重点关注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交付使用时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3、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则不能承租,对于提供了该证书的,也要核查是否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若系超规划建设的房屋,则亦不能承租。
4、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的临时建筑,则应关注是否超建设范围或超使用期限。对于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超过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能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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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
一般不应改变争议房屋的居住现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原承 租使用权,进行分割或继承。在充分释明和调解后,如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腾房,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被告基于共有享有 的使用权不因房屋产权变化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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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合同纠纷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合同纠纷有哪些内容
1、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或进行非法活动
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又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转租租赁物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出租人解除合同(当然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出租人同意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
一,出租人对承租人选择的次承租人表示同意;其
二,出租人对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达成的协议表示同意。出租人不同意的,则转租行为无效。
转租的法律效果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发生债的法律关系,次承租人与出租人无关;既使次承租人违约,承租人也应向出租人履行义务,而不应以转租为借口,逃避责任。
租赁合同通常都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用途,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去使用租赁物。但实践中,有些承租人并不依合同规定使用租赁物,而是用于非法活动,例如,用租用的放像机放映淫秽录像,用租用的船只进行活动等。对此种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没收承租人非法所得,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另外,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当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时,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也应当向出租人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并非转让财产所有权。承租人对承租的财产只享有临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并不享有所有权,所以,他无权对财产进行处分,否则,就是侵犯了出租人的财产所有权,要对此负法律责任。就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一般应享有的权利而言,其对于出租人交付其占有、使用的租赁物无权拆解、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倘若其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对租赁物拆改或者增设他物,不仅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而且因此导致租赁物价值降低或者遭受损害的,承租人还应负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擅自拆改(或者增设他物)的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到拆改前的状态。
实践中,如果承租人以添附的方式增加了出租物的价值和用途,应依法予以允许,并应征得出租人同意,由出租人支付相应开支。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
一,体现了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承租人违反此义务。当然要负违约责任。实践中,承租方违反此义务的情形经常发生,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时间,当事人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若支付时间未明确时,则按照惯例,短期租赁的,一般在租赁期完毕时支付租金;长期租赁的,按年、月或季度分次支付租金。承租人不按合同的规定交付租金,主要表现为迟延交付。对此,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交付租金。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不得无故降低租金的支付标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出租财产的一部份甚至全部因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原因灭失,承租人可就灭失的部分请求减少租金。
4、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财产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并非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当财产租赁合同届满时,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返还租赁物,这也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否则,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如果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应注意的是,承租人返还出租物的原则是返还原物,但并不要求原状返还。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出租财产尽到了正常使用和善意保管义务,那么,在返还出租物时,即使出租物已显得老旧且被磨损,出租人也不得要求承租人赔偿。在返还原物时,如果承租人对出租物进行了改建、改装,承租人应予以恢复原状,但出租人允许的改建、改装,承租人可以不予恢复。
我自己租了一个房子,但是现在我跟房东之间产生纠纷了,因为我要退房,但是他一直不给我退还押金,我就准备起诉他了,一般情况下承租房交易纠纷 怎么解决啊?
[律师回复]
(一)转租合同有效的条件:除了应具备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2、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期,超过部分无效。
(二)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又将该物业转租他人(即受转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涉及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的,应将受转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该物业办成某类专业市场后,又分割成多个小单元转租给众多受转租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若出租人只起诉要求支付欠租及违约金的,因不涉及众多受转租人实际使用的物业,可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这样既能顺利解决纠纷,又避免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庞大的诉讼主体。若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先审查是否确需解除合同:如确需解除,则应将众多受转租人列为案件第三人,因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物业的行为势必影响受转租人对该物业的使用及装修权益等;如无需解除合同,则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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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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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转租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产生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发生自行转租时,出租人可能解除合同,也可能不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时,转租关系仍然存续,不致受到影响;而当出租人解除合同时,转租合同是否亦因此而同时终止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由于次承租人与出租人并无直接的租赁关系,次承租人自然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次承租人是否可向承租人提出请求,则应视次承租人是否为善意而定。次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仍与之订立转租合同的,应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次承租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即误信承租人的转租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才应对次承租人负违约责任。并且,自次承租人一旦知道转租为非同意的转租时起,即应赋予承租人的转租合同解除权。
另一个问题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承租人自行转租,本质上为违约行为,此时,采限制主义和区别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均允许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若依严格主义解释,只要承租人有自行转租的行为存在,出租人即有权解除合同。如此,对出租人利益的保护的确十分有利。
再者,承租人自行转租,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亦值得探讨。当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时,承租人的转租构成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出租是物之所有权人(仅讨论所有人以自有物出租这种情形)通过合同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移转给承租人,而其自己仅保留处分权能并收取租金以为其他权能移转之代价,当承租人自行转租时,尽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诚信程度受到动摇,租赁物的占有层次增加、受损可能性加大,但承租人应就租赁物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因此,出租人的所有权难说受到了侵害。因此,对于出租人的此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宜支持。
另外,承租人自行转租时,其收取的租金是否为不当得利。出租人通过租赁合同收取租金而使承租人对租赁物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的自行转租,其租金的收取,是其使用、收益的变相形式而已,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损害。可见,承租人取得的租金并非毫无法律依据,同时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尤其是次承租人的利益),与不当得利的构成相去甚远。
承租人装修纠纷可以起诉出租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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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装修纠纷如何处理承租人装修纠纷如何处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根据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进行装修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承租人得到出租人书面同意的
1、租赁合同是正常履行期满解除的,装修物一般将不予返还。而且此时,承租人再要求返还装修利益,法律是不会支持的。因为承租人已经充分享受了装修物带来的利益。
2、租赁合同是非正常解除时,将结合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有无过错来决定装修物的归属及补偿。若提前解除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取得装修的价值,对于承租人的损失不予补偿。反之,合同的提前解除是由于出租人违约造成,不能拆除的装修将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货币补偿。
3、对于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装修物的归属将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装修未经过出租人同意。根据《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即在他人的财产进行添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装修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自已装修所损失的利益。
二、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补偿吗近年来,因装修租赁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纠纷渐渐增多。在这些纠纷中,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补偿吗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否补偿装修款,主要看承租人的装修是否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装修承租房屋,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而且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的装修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对于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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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出租房转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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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自愿将 转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现乙方中途再将房屋转租给丙方,丙方需向乙方支付房租转让费和转租费合计40000元(大写:肆万圆整),20XX年8月3日丙方向乙方支付定金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丙方对该商铺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其余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尾款在乙方交房给丙方之日(20XX年8月6日)起,丙方直接和甲方改签合同成功当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方必须保证不得干涉丙方的正常经营,合同到期后甲方必须保证同等条件下与丙方签订下一次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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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该协议至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甲乙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向丙方支付除全额租金40000元(大写:肆万圆整)以外,并偿还丙方违约金5000(大写:伍仟圆整)元。
甲方:(盖章手印)
乙方:(盖章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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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20XX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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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承租人与房东有纠纷,厂房是我承租人自行扩建的一直没有处理结果,房东也认可厂房是我的,遇到拆迁,房东政府也没通知我本人,晚上强行供电所断电,然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厂房给拆了一部分,是我到现场制止的,后来报警处理政府工作人员到派出所协商!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要合理合法的进行利益分割。
1、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有拆迁补偿的具体约定。如果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要如何分割呢?这种情况下,就按照约定来分割。
2、你在租赁之后,又进行了厂房的重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添附。如果关于这些添附行为,在原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这样要怎么分割补偿款呢?那么,就要按照“谁添附、谁受益”的原则来分割补偿款。
3、要看现状如何,现在谁在实际经营。如果这里有几个营业执照,好几个人在纳税,就要看谁是实际的经营主体。尽管房东也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实际经营,房东也不是实际经营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款给予实际经营者。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就可以这样来处理。
首先要有承租人的主体资格。
想提起分割之诉,首先满足一个主体资格的要求。判定该主体资格的前提是,你是否与本次拆迁最后获得的补偿款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讲,你是利害关系人之一。你很清楚这种企业拆迁的分割之诉,是一种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实践之中,提到企业分割之诉的主体,最多的就是承租人。举个例子,你租赁了这个企业的土地和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有相关的合法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纳税登记等等。如果这个地方进行征收拆迁,那么征收拆迁这件事就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就有权利提起该拆迁行为的分割之诉。
只要签协议,就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就是说分割已经确定的补偿款项。例如某一方跟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还没拿到补偿款项。
第二种情况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拿到了补偿款项。无论是哪种情况,你都有权利在这个过程之中提起分割之诉。只要签了协议,就在本次拆迁中,与拆迁方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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