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农村国家征地的标准是多少?
征地标准不是法定的,各地政府可以自行规定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国家征地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要注意节约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掌握用地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征收土地的面积,不得多征、早征。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凡是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在确定占用耕地时,凡是有可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在征收土地时,要注意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首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护国家利益,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协助国家顺利实现土地征收,而不能乘机漫天要价,延误国家建设的正常进行。同时,国家也要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偿,对因征收土地而受损失的个人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助。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是对被征收土地的生产单位要妥善安排生产;二是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征收的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国家征地的标准以及征地补偿标准都没有固定的参考依据,但是国家征地也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并且征地的程序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在政府部门公告了土地征收范围、征地原因及征地补偿标准以后,村民一定要按照通知携带相关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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