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没有诉讼时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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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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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房产没有诉讼时效吗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房产没有诉讼时效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指的是那些符合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企业,想要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或者是通过经营房地产相关的活动来进行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那么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经过哪些设立程序呢?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开展哪些相关的经营活动?

这些都是任何一个想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作人员所必须了解的事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想要通过房地产开发兼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盈利具备以下的五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经营者必须要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相关的组织机构;

第二个就是经营者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三个就是经营者的注册资金比一般的经营性和中介性质的企业要高,经营者要达到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我国目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做出了不同的注册要求,只有达到了这些要求的注册者才可以申请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这要要求的设立也是为了遏制房地产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暴利行为,降低了公民投资房地产的风险保障了房地产的交易安全;

第四个经营者应该具备足够的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因为房地产开发是一项非常需要具备专业性的经营开发活动,经营者只有在拥有了足够多的技术人员以后才可以保证开发的项目的安全性和对社会作出的效益性对环境做出的效益性;

第五个设立条件就是经营者需要在满足了上述条件以后还要具备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公司开发的其他条件。

工商局会对满足了上述五个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相应的登记并给这些企业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证明这些企业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或者是通过经营房地产相关的活动。

当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了有公司以后,应该按照国家对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在领取营业执照的一个月内到相关的机关工作单位进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遇到以下七种房产是不存在转让情况的:

第一种情况是:

以公民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所以不能进行开发;

第二种情况是:

我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进行查封或者进行限制的房地产是不能进行开发的;

第三种情况是:

已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是不能再有房地产企业进行开发的;

第四种情况是:

共有房地产,如果没有经过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不能进行开发的;

第五种情况是:

对于房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房产开发商也不能进行相应的营业活动;

第六种情况是:

对于那些没有按照法律登记的房产也是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行为的;

第七种情况是:

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转让的地产是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情况的。

只有那些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属于房屋建设类工程并签订了合同的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对其进行投资、开发或者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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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没有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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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诉讼时效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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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房产纠纷诉讼一般时效为两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 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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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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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诉讼时效有多长,有哪些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1、房地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3年。2、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1年。3、房地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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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无效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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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房产没有诉讼时效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房产没有诉讼时效,任何人若是在划分房产上存在纠纷,必须要在三年的诉讼时效范围内就提出诉讼请求。子发生纠纷日起,超过三年之后依旧没有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此后不管其是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都不会再审理该房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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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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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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