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厂拆迁该怎样补偿才是合理的?
1、工厂拆迁需要支付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等。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 工厂搬迁前需要告知员工。
工厂搬迁,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不提前通知需要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3、工厂搬迁这是工厂自己选择经营方向的权利,不需要员工同意。
但是要求员工去新的工作场所工作,并且距离较远,这已经超出了原有劳动合同的约定,这是属于对合同的变更,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工厂无法单方变更合同。因此,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只能解除,这时工厂是有过错的是违约一方,应该给员工适当的合法的补偿。
二、厂房拆迁可以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吗?
1、厂房拆迁不一定可以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要符合三个条件,房屋征收部门才应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证明。
2、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从各地规定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
(2)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
(3)由被征收人选择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或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
(4)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
对于被拆迁的是厂房的情形,被拆迁方一般都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对经营性用房的直接损失补偿,是被征收人应有的合法利益补偿。实践中有很多以产权性质不清晰或者无产权证为由一律剥夺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不合法的。
工厂被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制定拆迁补偿标准,之后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协商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的时候,不得违反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方来说,在协商签署补偿协议之前,先了解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是比较重要的,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