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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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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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哪些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哪些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有行使条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需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2.在同等条件下,即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标的物(即出卖的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方面相同。

3.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或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原三个月已被废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侵犯有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同样也是无效的。房屋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且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所有人侵犯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宣告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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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什么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以下什么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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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承租人不得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主张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近期,最高人民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并不妨碍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律师提示】根据以上规定,今后承租人仅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得不到的支持!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数量还不少,尤其是房价上涨时期,业主往往“借刀”,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以承租人的名义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正在审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已经以侵犯优先购买权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目前还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承租人和业主运气有点不好了,你们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浏览更多文章深圳方俊律师2009年9月15日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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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什么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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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现在想购买房屋,但是他现在没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想咨询一下优先购买权的例外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有如下: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要是维护使用关系的稳定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
  我国是靠亲情和人情为纽带联系起来的熟人社会,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究有所不同。根据《民通意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
  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应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如果承租人不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导致出租人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在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这种损害更为明显。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民法解释原则,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以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
承租人不得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主张房地产合同无效吗
[律师回复] 近期,最高人民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并不妨碍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律师提示】根据以上规定,今后承租人仅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得不到的支持!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数量还不少,尤其是房价上涨时期,业主往往“借刀”,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以承租人的名义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正在审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已经以侵犯优先购买权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目前还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承租人和业主运气有点不好了,你们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浏览更多文章深圳方俊律师2009年9月15日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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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已经行使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租赁的房屋出售给了自己的近亲属的。3、出租人在告知了承租人自己会出售租赁的房屋后,在15日内承租人并未明确表示自己要购买的。4、善意第三人已经购买了租赁的房屋,同时也完成了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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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承租人不得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主张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近期,最高人民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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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律师提示】根据以上规定,今后承租人仅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得不到的支持!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数量还不少,尤其是房价上涨时期,业主往往“借刀”,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以承租人的名义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正在审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已经以侵犯优先购买权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目前还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承租人和业主运气有点不好了,你们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浏览更多文章深圳方俊律师2009年9月15日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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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并不妨碍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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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几种
1、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已经行使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租赁的房屋出售给了自己的近亲属的。3、出租人在告知了承租人自己会出售租赁的房屋后,在15日内承租人并未明确表示自己要购买的。4、善意第三人已经购买了租赁的房屋,同时也完成了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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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承租人不能以侵权优先购买权主张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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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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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优先购买权的情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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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合同约定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并取得合法收益。 (二)优先购买权,即租期未满时,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 (三)优先承租权,即租期届满时,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租。 (四)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承租房屋,支付租金。 (五)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六)承租的住宅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九)非经房屋产权人许可不得转租; (十)租赁终止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 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注意什么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既指出卖房屋的价格条件,又包括价金交付的期限、方式等。是综合各个因素的同等条件,而不是针对每项而言。所谓“优先”是指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 2、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房屋共有人基于其所有权人的地位应当享有第一顺序的优先购买权,若共有人放弃该权利,则承租人方可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3、若房屋所有人以其他方式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应当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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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救济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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