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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是法定的,应当按照已购公房的市场价格支付补偿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材料有哪些?
1、涉及本次评估目的、范围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批文;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竣工图、工程决算书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票等
4、拆迁评估时如果遇到需要造价工作,可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
5、房屋的装修情况,搜集相应的资料,例如装修合同或者发票等。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购公房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固定的数值,已购公房的市场价格不能由法律制度统一规定,已购公房的年限,位置,面积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房子的市场价格。在拆除居民房屋时,被拆迁人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要求征地主管部门提供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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