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过程中停业补偿应该给谁?
1、拆迁过程中停业补偿应该给房屋的所有权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有五种方式来确定:
(1)协商确定。
(2)按实际经营损失计算;
(3)以房屋的面积计算;
(4)按房屋补偿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
(5)按照经营的效益状况计算。
二、被拆迁人都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吗?
1、被拆迁人并不一定都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还是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方面内容:
(1)一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
(2)二是因征收搬迁而必须发生的一些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后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等补偿费用原则上应归属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停产停业损失实质上是房屋所有权人损失,对于实际承租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应当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请求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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