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腾退补偿款怎么分配?
1、公房腾退补偿款首先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没有约定可以临时约定。
关于公租房的腾退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1)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①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②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2)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2、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形: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二、腾退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包括两者性质不同、两者依据不同、两者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同等。
1、基本概念不同
腾退和拆迁从目的上都是让一定区域内的居民/村民通过某种方式搬离房屋或交出土地的行为,但是在救济途径及获得补偿的方式存在着不同。
拆迁通常是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拆迁的主体、程序等事项均受《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约束。前述规定要求征收需出于满足公共利益等目的,并且要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组织和实施。
2、行为外在形式上的不同
拆迁行为受到《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约束,因此不论是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以及征收行为的实施都需严格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因此流程较长。
而腾退目前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拆迁的替代品。从外观上看,腾退行为主体不再是行政机关,而通常是以开发商对腾退行为的实施进行主导或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对房屋土地进行收回等形式进行。
3、救济途径上的不同
拆迁行为的实施需要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为前提,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性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因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而腾退行为则情况更为复杂。在外观上有时并没有行政机关参与其中,使得通过行政救济法上的途径变得比较复杂。
在实践中,以村民自治名义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腾退的方式是比较典型的腾退形式。腾退和拆迁从目的上都是让一定区域内的居民、村民通过某种方式搬离房屋或交出土地的行为,但是在救济途径及获得补偿的方式存在着不同。被腾退的村民、居民,可以协商确定补偿款的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