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补偿协议是提行政诉讼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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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补偿协议是提行政诉讼,因为关于拆迁补偿协议发生纠纷之后,到现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是属于行政诉讼。当然了,这也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比如说当事人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这其中一方反悔的这个时候,关于协议内容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属于民事诉讼的。
因拆迁补偿协议是提行政诉讼么?

一、因拆迁补偿协议是提行政诉讼么?

拆迁补偿协议是提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一)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要想判断是属于哪种诉讼,应当是根据纠纷的内容来做出不同的判断,比如说在拆迁的过程当中,关于拆迁补偿方面发生问题的,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要求解决这方面的纠纷,那么应当是《行政诉讼法》当中规定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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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与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
1、征收的法律依据。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第 8条至第 13条中其中第 8条规定了可以实施征收的情形, 总的原则是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行为。 第 9条规定了征收相关 建设的要求,即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如果不符合或者没有这些规划则征收 决定不合法。第 10条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依 据和条件,必须符合,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公平补偿。只有制定出符 合规定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日后才能作出 征收决定。第 11条规定了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的条件一是要纳入当地的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是多数人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 时, 地方政府应该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 行讨论和修改。第 12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征收补偿决定的在程 序上
首先要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如果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 应该经政府常 务会讨论决定,
其次要求在作出征收决定前, 有关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 并且 专户存储、转款专用。第 13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的要求,征收补偿决 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 送达被征收人。 公告包括征收范围、 期限、 补偿方案等, 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2、 补偿的法律依据。 有关征收补偿规定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第 17条至第 26条中,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公平补偿原则。第 17条规 定了补偿的范围, 包括房屋价值补偿; 搬迁、 临时安置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 18条规定了住房保障,如果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措施的,可以优先享 受保障措施。第 19条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原则是不低于房屋征 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评估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对 评估结果有异议, 可以申请复估, 对复估仍然不服的, 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 20条规定了评估机构的选择,
首先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其次是多数决定、 抽签等方式选择。第 21条规定了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 权调换,要求在原来地点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必须符合,一是旧城区改造 ,二是 必须是个人住宅,三是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第 22条规定了应向被征收人 支付搬迁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或者提供周转房。第 23
条规定了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 24条规定了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原 则,适用时要注意违法建筑的认定。第 25条规定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特别 注意这是取得征收利益的关键时刻, 应高度注意所有关于补偿项目和依据及其算 法,同时也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动力。第 26条规定了作出征收 补偿决定情况一是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 二是被征收房屋 权属不明,无法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确定补偿时应慎重考虑, 毕竟一个人一生只能 遇到一次征收补偿问题,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二 、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的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 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第 26条第 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 偿决定不, 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选择行政复议的,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 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 9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 确定的
最后期限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第 28条规定, 行政复议要对行政 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具体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 证据; 适用的法律依据;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是否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 也就是说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是否符合 《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 8条至第 13条关于征收的规定和第 17条至第 26条规定的补偿决定的全部内容。另外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上述第九条规定的 相关文件的内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条的规 定申请公开有关房屋征收和征收补偿的相关文件。
2、行政诉讼。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 12条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起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第 46条规 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决定和补
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是 6个月。第 70条规 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的是:主要证据;适用法律、法规; 作出决定的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在房 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中, 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主要集中在 《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8条至第 13条关于征收的规定和第 17条至第 26条关于补偿的规定。这些内容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应在实体上合法、 程序合法及不应存在明显不当。
拆迁户应如何提起拆迁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户应如何提起拆迁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可能就拆迁补偿费用、拆迁程序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调解不成,应怎么提讼,解决争议呢?
(一)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如何提讼?
1、对拆迁手段或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例如:不通知当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电的方式驱赶拆迁户、对拆迁决定不服等情况,当事人可以有权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此时您不仍不服的,应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讼。
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实践中出现争议最多的是,拆迁双方经过协商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时必须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才有权在3个月内向人民,而不能直接提讼。
3、拆迁协议无法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达成一致,拟定拆迁安置协议,若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反悔或没按约定的事由履行义务时,即使没经过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此时约束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拆迁纠纷提讼?
1、拆迁前期:
(1)拆迁方应该获得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先裁决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2)拆迁公告中如果涉及到对特定的拆迁户指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或一些强制措施,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只能在不服补偿方案时才能。
2、拆迁过程中:
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甚至侵犯人身利益的行为,或在拆迁户权利遭到侵害不履行职责。
3、拆迁后期:
许多拆迁户都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也不管钱有没有收到就搬离了房屋,实质上拆迁方这种先拆后补的方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当真的要履行补偿协议时可能就有对方赖账的风险。
当事人对拆迁方在拆迁的整个过程有争议,可按照不服的对象不同提讼,否则有可能不被受理或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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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 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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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五,征收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征收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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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申请拆迁行政复议,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征地拆迁中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1、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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