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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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拆迁协议属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协商达成一致之后所签订的行政合同,也属于法律法规规制的对象,故只要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也是存在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拆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拆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有效力,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行变换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纷争,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纷争的主要依据。

奏效要求房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两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必须公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二、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如下:

(1)拆迁赔偿方式,货币赔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限

(2)安置用房面积、准则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时限

(4)乔迁时限、乔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时限

(5)乔迁补贴费和临时安置补贴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准则和支付方式

(6)违约职责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个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什么内容,还应视拆迁赔偿方式分别而分别。对于实行货币赔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赔偿金额、乔迁时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乔迁时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时限。

在行政机关实施拆迁行为的时候,可以首先和被拆迁的行政相对人之间予以协商处理,如果是就主要的拆迁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的,那么就可以通过签订拆迁协议的方式来确定相应的拆迁赔偿等问题,之后还需要根据拆迁协议来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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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范本 拆迁人(甲方): 被拆迁人(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实行货币补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依据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____________房__________拆许字( )第__________号,甲方因_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__________居住的房屋。 二、被拆除房屋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非成套/(成套)正式住宅房屋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非正式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_㎡。 乙方现有在册人口____________人,实际居住人口_____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___。 三、补偿金额 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款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 1.所有权补偿 经评估机构评估,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为___________元/㎡,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甲方应当给予所有权补偿款___________元。乙方附属物作价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元。 2.使用权补偿 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拆迁补偿价格为____________元/㎡,应补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甲方应支付乙方房屋拆迁补偿款__________元。 四、补助费 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 1.搬家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2.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____元; 3.其他补助费:________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期限 1.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给乙方。 2.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搬迁后_________日内,将被拆除房屋使用权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费以及其他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给乙方。 甲方延期支付上述补偿款、补助费的,应对滞交的部分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 六、乙方搬迁期限 乙方应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住房交甲方拆除。 乙方未按上款规定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__________元。 七、注销登记 乙方应将原住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交甲方,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拆迁协议效力无效的判定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协议效力无效的判定方法是什么
拆迁协议的无效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因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该协议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
5、拆迁当事人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为无效。
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具体怎么办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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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房屋拆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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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纠纷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具体怎么办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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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协议是不是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是户主签定的拆迁协议有效吗 如果户主是房屋的所有人,不是户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如果户主并不是房屋的所人有,而所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是有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协议并非一定有效,在一下七种情况下可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2)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5)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 (6)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7)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无效。
拆迁补偿协议效力纠纷的解决办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具体怎么办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纠纷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具体怎么办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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