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应当不分财产的情况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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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时应当不分财产的情况有几种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时应当不分财产的情况有几种

一、离婚时应当不分财产的情况有几种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二、离婚损害赔偿要在什么时候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离婚并不仅仅是因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只有符合法定的获得离婚赔偿的情形,在法定的时间提出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离婚时应当不分财产的情况有几种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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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存在何种情况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时,存在何种情况可以适当多分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家庭贡献较大,是否可以多分一点财产,可以先了解哪些情况可以多分财产。
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以下情况可以多分财产:
1、离婚双方协商确定让一方多分财产;
2、分割财产时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那么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因此,另一方就可以多分或是取得所有财产;
3、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利益的原则,被照顾一方也可以多分财产。
因此,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外,一方一般很难要求多分财产。不过,实践中请求做财产分割时,将会结合多个因素考虑,而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比如负担了较重的家人抚养义务的,那么即可以作为多分财产的考虑因素。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事先做了财产协议约定,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其中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甚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的义务较重的,那么在做财产分割时可以请求补偿。
最后,因为现在很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不同,对于贡献较多的一方,如果想要多分点财产,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否则的话就很难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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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按揭买的房,领了结婚证,加女方名字有两个 方案,一是银行出具证明变更贷款人信息加女方名字 (银行不出证明)二是还清在加女方名字,这种情况下 算婚前财产吗?如果是婚前财产,怎么才能算夫妻共有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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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是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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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朋友在打离婚官司四,然后就想问问大家我国的财产分割情况四种情形具体是啥?
[律师回复] “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谁付款则产权归谁,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这也代表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要观点。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上,购房时间应以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实际出资时间为准。而结婚的时间应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行为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明。“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谁付款则产权归谁,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这也代表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要观点。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上,购房时间应以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实际出资时间为准。而结婚的时间应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行为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明。
“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谁付款则产权归谁,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这也代表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要观点。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上,购房时间应以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实际出资时间为准。而结婚的时间应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行为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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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涉外不当得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二、不当得利管辖地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
五、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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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应当宣告缓刑2024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3、犯罪情节较轻。4、有悔罪表现。5、没有再犯罪的危险。6、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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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不当得利取证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上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得利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失利一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得利一方获益与失利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务中,失利一方要主张不当得利,应当举证证明失利的事实,同时还应对为何会失利进行必要的举证;而作为得利的一方,则应当举证证明其得利的合法依据,或者举证证明该利益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商品买卖等)。
  丁律师同时指出:司法实务中,对不当得利的审查日趋严格,并非一味地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收款人承担。就拿常见的汇错款来说,汇款人持有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汇款的真实存在,但并不能证明汇错款的事实。汇款人若主张不当得利,还须对为何会汇错款进行合理说明或者举证。比如说,举证证明因收款人的姓名相似或者账号相似而汇错款,或者提供第一时间报警的记录,或者提供第一时间向对方主张返还款项的证据等,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若遇汇错款或者借款转账后对方不肯出借条等情况,汇款人可以向对方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但应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汇款凭证;报警记录;向对方主张返还款项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若是转账后对方不肯发货,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约;二是因未签合同要求对方履约在法律上存在障碍时,可以向对方主张不当得利。在此情况下,汇款人同样应注意搜集前述证据材料,以便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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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综上所述,在夫妻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并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的话,那么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不是不分或少分。法律中规定能够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仅仅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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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财产分割汽车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离婚财产割即夫妻共同财产割指离婚依夫妻共同财产划各自财产现行《婚姻》第17条第19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财产列举式概括式式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内容该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割协议割判决割两种做离婚双合婚姻财产约定依约定特财产归本所夫妻共财产般应均等割必要亦均等争议民院应依判决
  ()判决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
  根据《婚姻》及高民院《关于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简称《财产割意见》)规定结合司实践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原则:
  
1.男平等原则男平等原则既反映《婚姻》各条律规范民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离婚财产割夫妻双平等割共同财产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义务
  
2.照顾利益原则照顾既财产份额给予适财产种类某项特别需要财产比住房配给毕竟习惯势力、传统素影响所造障碍、妇家务负担、理特点讲离婚般妇寻找工作谋能力较男要弱更需要社给予更帮助同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特别注意保护未合财产权益未合财产能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割
  
3.利便原则离婚割共同财产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经济价值共同财产产资料进行割应尽能给需要该产资料、能更发挥该产资料效用;共同财产资料进行割要尽量满足事专业或职业需要发挥物使用价值物按实际需要利发挥效用原则归所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实际价值给另相应补偿
  
4.权利滥用原则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家、集体所财产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割借割夫妻共同财产名义损害合利益
  
5.夫妻所财产共同消耗、毁损、灭失另予补偿司实践经验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婚姻本质要求利于避免必要纠纷
  关于照顾错原则许教科书认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坚持原则我修《婚姻》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错进行补偿已能体现律公故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必再坚持照顾错原则否则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割
  随着我社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住房制度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现元化尤其房屋股权等价值较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占较比例离婚案件解除婚姻关系再案件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于夫妻财产问题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割则集房屋、股权等割面司实践夫妻财产割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离婚夫妻房屋割问题
  
(1)夫妻共或所房屋处理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房屋或者婚前双共同资购买、建造房屋夫妻共房屋离婚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割根据《婚姻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及归属达协议民院按情形别处理:()双均主张房屋所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应准许;(二)主张房屋所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房屋作评估取房屋所权应给予另补偿;(三)双均主张房屋所权根据事申请拍卖房屋所价款进行割司实践通做:共房屋能实际割使用割使用能割使用作价给另取补偿确定房屋给哪应考虑双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双条件等同情况应照顾
  婚双婚前所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所增值部属于另应份额由房屋所权折价补偿另;进行扩建扩建部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困难离婚没住处另应其住房等财产给予适帮助
  由于我住房制度化住房权属状态化具体需要区同情况处理:
  离婚已经取产权房屋
  第于私房具备产权证市交易公房般产权证颁发间界定否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物权原理我房屋管理政策般情况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权取必经程序办理产权登记或户手续才能真取房屋所权于离婚案件涉及类问题诉争房屋结婚登记取所权应定夫妻共同财产;结婚登记前取所权应认定财产能作夫妻共同财产割
  第二夫妻婚前承租公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购买产权该房屋共同所由于公房使用权通承租权转让式市交易具定交换价值离婚割该房屋区列情形处理:
  .婚前承租公房基于福利政策配取婚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体现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则离婚割该产权房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单独归属
  .婚前承租公房其财产支付价取婚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离婚割该产权房应取原公房使用权所支付价部确定承租夫或妻所产权房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割
  .于婚前由夫或妻父母承租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公房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参考《婚姻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父母夫妻双赠与离婚直接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割处理虽夫妻名义购买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名字仍应共同财产财产割酌情考虑财产源素原系父母承租公房名义非夫妻名义购买公房且购买资自该父母应所财产原系父母承租公房虽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产权证仅夫妻或双名字父母名字该房家庭共财产
  第三夫妻婚前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自名该房屋仍其财产按揭贷款其债务婚配偶参与清偿贷款并改变该房屋财产性质离婚割财产该房屋财产剩余未归债务债务已归贷款属于配偶清偿部应予返
  离婚尚未取完全产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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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尚未取产权房屋
  指离婚夫妻双其居住使用房屋尚未取所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未取产权证房屋夫妻双作买受没交清全部购房款没取产权证按照《婚姻解释(二)》第21条处理民院宜判决房屋所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事使用事取完全所权争议另行向民院起诉已经支付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权律关系比较清晰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民院情况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权属、割、补偿问题予处理: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论夫或妻名义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婚前夫妻双名义购买;第三婚前夫妻双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婚仍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夫妻房屋割司实践要特别注意房屋父母资情况
  根据《婚姻解释(二)》第22条规定父母结婚购房资应认定赠与即父母实际资其具体意思表示明情形社理发推定赠与若事离婚诉讼前形证据证明其与资间形借贷关系则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离婚诉讼父母作赠与意思表示陈述或证明尚足排除赠与推定民院审查借贷关系否存除审查事提供资协议或借条等否真实要资金线索追查资及其性质否真实于夫妻婚父母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资者自名理发认定明确向自赠与该部资应认定所;若产权证登记资配偶名除非事能证明父母资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资者表示向赠与般宜认定向双赠与该部资夫妻共同所举例说明:甲男与乙结婚婚男父母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名男父母资应认定赠与甲所;甲男与乙结婚婚男父母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名若乙能证明资其赠与男父母资应认定夫妻双赠与;甲男与乙结婚婚男父母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名该资应认定双赠与实践父母除资购房能资购买其物品同根据《婚姻解释(二)》第22条规定精神作相应归属认定
  
(2)承租房屋处理
  承租权产于承租与单位或房管所间协议涉及第三夫妻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能处理承租权处理夫妻离婚租用公房何处理《婚姻》没明确规定19962月5高民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解答》作些规定主要内容:夫妻双均承租公房由承租承租另给予适经济补偿;夫妻双均承租公房面积较能隔室居住使用由双别租住;另调房屋别租住或者承租给另解决住房准许审理具体离婚案件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结合《婚姻》立精神基本原则处理
  
2.夫妻共企业产权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割结合《合伙企业》、《公司》、《独资企业》等关规定根据同情况别作处理:
  
(1)合伙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夫妻共同财产资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该企业合伙离婚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该共同财产份额归夫妻所由另给予补偿;割两份双各自份额入伙根据《婚姻解释(二)》第17条规定民院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情况夫妻双协商致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转让给按情况别处理:()其合伙致同意该配偶依取合伙位;(二)其合伙同意转让同等条件行使优先受让权转让所财产进行割;(三)其合伙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同意该合伙退伙或者退部财产份额退财产进行割;(四)其合伙既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同意该合伙退伙或者退部财产份额视全体合伙同意转让该配偶依取合伙位
  夫妻双共同投资立合伙企业由经营管理离婚企业财产割采用转让份额式即经双协商同意由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夫妻应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所另给予补偿;夫妻双决定再经营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割
  夫妻双共同财产投资与合伙经营夫妻离婚夫妻退伙另给予补偿或者由其合伙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双均愿退伙双继续经营各自合伙企业股份比例应重新确认
  
(2)独资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用共财产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解释(二)》第18条规定民院割夫妻该独资企业共同财产应按照情况别处理:()主张经营该企业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取企业给予另相应补偿;(二)双均主张经营该企业双竞价基础由取企业给予另相应补偿;(三)双均愿意经营该企业按照《独资企业》等关规定办理
  
(3)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资与立限责任公司另该公司股东民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割按照《婚姻解释(二)》第16条规定按列情形别处理:()夫妻双协商资额部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半数股东同意、其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配偶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资额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致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愿意同等价格购买该资额民院转让资所财产进行割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愿意同等价格购买该资额视其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半数股东同意证据股东决议事通其合途径取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双共同财产资与立限责任公司离婚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夫妻转让其股份获取转让价转让股份给股东外必须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股权重新确认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股权登记股东名册
  夫妻共同投资设立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夫妻两公司通所说夫妻公司离婚案件夫妻公司何处理审判实践存三种同观点:种观点认应否定夫妻公司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司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体工商户性质再其资产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割另种观点认夫妻共同资设立限责任公司于双公司投资比例视夫妻双财产约定离婚案件应其笼统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工商登记确定比例进行割种观点认《公司》股东并身份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限责任公司并违反律规定离婚案件否定夫妻公司格没律依据问题高民院民庭编审判指导性著述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工商登记载明夫妻投资比例并能绝等同于夫妻间财产约定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事项设立公司形式需要则应按夫妻双真实意思表示处理离婚案件处理关夫妻公司问题既要《婚姻》依据要兼顾《公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论用婚前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同意观点夫妻公司由经营管理离婚企业财产割几种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自股权转让给第三取相应财产价值由第三夫妻另共同经营股权转让经工商部门审核受让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折价补偿夫妻退股权给另另按公司评估财产半补偿给由于实际股东仅必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割夫妻双均同意解散公司公司进行清算盈余财产半割
  
3.投资性财产割
  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价证券及未市股份限公司股份离婚割共同财产应该尽量争取让双协商解决夫妻双协商或者按市价配困难民院根据数量按比例配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或股份属于律规限制转让情形民院宜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事依离婚没涉及共同财产请求民院进行割
  (三)债务清偿
  
1.共同债务范围
  现行《婚姻》规定:离婚原夫妻共同所负债务共同财产偿共同所负债务提立似明显问题现看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共同经营履行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共同债务
  
2.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债务清偿夫妻债务由本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共同财产足清偿由夫妻双所财产均等偿;双争议或能全部清偿偿办由民院判决民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偿问题应通知债权庭
  共同债务理应离婚由共同财产偿司实践往往判决先割共同财产再离婚别偿共同债务情况必要立明确偿先办并规定共同财产足清偿所财产足清偿应偿份额或者双重争议才应由民院判决共同财产足清偿共同债务财产应优先偿共同债务离婚债务清偿项原则必要规定条另外由于共同债务清偿直接关系债权利益审理面问题自应通知债权庭避免造新纠纷符合《民事诉讼》第56条规定
哪种情况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综上所述,在夫妻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并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的话,那么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不是不分或少分。法律中规定能够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仅仅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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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应当宣告缓刑2024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哪种情况应当宣告缓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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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们爷爷去世后留有一大笔遗产,现在因为继承问题,家里人出现了矛盾,请问遗赠纠纷当事人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遗赠纠纷该怎样处理
遗赠纠纷常常发生在遗赠人设立遗嘱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在实施其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遗赠人将财产用遗嘱的方式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时最重要的要看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如果遗赠协议是在自愿、意思明确、清醒、无胁迫的状态下,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并且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件规定,应当认定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并尊重遗赠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
另外,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受遗赠权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清偿遗赠人的债务应优先于执行遗赠。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二、如何提起遗赠纠纷诉讼
1、管辖
因遗赠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遗赠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赠财产、遗赠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16条,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43条的规定。
3、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只要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遗赠虽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但于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遗赠人可以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也可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不能赠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遗赠是无偿给予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以特定的受遗赠人为受益人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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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网店,发现被其他家恶意刷单影响了业绩,想以不正当竞争投诉对方,请问违反不正当竞争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关于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便是我对违反不正当竞争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发现被对手通过商业贿赂恶意竞争,想以不正当竞争投诉对方,请问不正当竞争 行贿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是对商业贿赂罪的认定量刑等的表述,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是上市公司,发现股东被人举报不正当竞争,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股东不正当竞争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有哪些?
  不正当行为的具体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混淆交易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散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8、其他
  
(1)抢注域名行为;
  
(2)不正当超链接利用他人网络信息的行为;
  
(3)商标假冒行为;抄袭竞争对手广告的行为;
  
(4)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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